索引号: 768504679/2025-9206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5-04-02 14:23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郎盛窗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2025年2月26日,海曙区石碶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对宁波郎盛窗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配电箱未跨接;部分电线线路杂乱;临时移动电线私拉乱接等安全隐患问题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郎盛窗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郎盛窗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5年3月1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郎盛窗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宁波市海曙横街揽月废旧物资回收站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5年2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横街揽月废旧物资回收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熔化焊接和热切割)(吴某某)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横街揽月废旧物资回收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3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横街揽月废旧物资回收站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贝维尔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一楼车间安全出口被堵案。2025年2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贝维尔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楼安全出口被堵的行为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封堵情形的违法行为,沈某某作为宁波贝维尔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贝维尔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贝维尔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海曙好兄弟时尚海鲜楼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2025年2月22日,根据报案线索,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发现宁波市海曙好兄弟时尚海鲜楼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好兄弟时尚海鲜楼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3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好兄弟时尚海鲜楼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华雅印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2025年1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华雅印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华雅印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2月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华雅印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请有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