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9663X/2025-9206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时间:2025-04-02 14:4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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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刘碧林、郭俊等27人522809.92元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2017年)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4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10日前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3月20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行为。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沁 罗一心

  联系电话:0574-55889906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