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3993/2025-9248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送达公告
时间:2025-04-17 14:10 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蓝天应急救援队

法定代表人:黄猛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州大道西段4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3MJ89627729

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民先告字〔2025〕第2000003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内容如下:

本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度、2023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由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文件(海民〔2023〕85号、海民〔2024〕81号)、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2025年03月06日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民责改通字﹝2025﹞第2000003号),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公告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宁波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向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7日

联系部门: 海曙区民政局执法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74-55680722   

联系地址: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     邮政编码: 3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