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3-03 结束时间:2025-04-04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精神,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可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4日。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42弄116号
联系人:许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125463


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精神,推动海曙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设立海曙区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目标明确、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公示以及资金会计稽核、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对我区建筑业发展规划作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区外特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当年度对我区经济作出贡献的,且营业收入超2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区内新上规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且当年总产值超8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以最高奖励计,后续不再认定。

第七条 企业当年总产值分别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总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我区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企业总产值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部分每超出1亿元,额外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一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区住建局通知为准。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区住建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发文后兑现。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兑现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受理所有财政奖励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重复、限额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特殊情况,从其约定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区级财政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精神,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一)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推动经济稳进提质,进一步完善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立足现有建筑业企业培育工作体系,通过实施发展扶持建筑业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行业、产业的整体提升。

(二)至2024年底,海曙区共有注册的资质建筑业企业397家,其中具有特级资质企业7家、一级企业64家、二、三级企业326家;勘察设计企业33家,监理企业42家。2024年全区建筑企业完成产值485.7亿,总量位列全市第一;2024年新入库上规企业19家,其中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1家,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5家。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精神,我局联合区财政局从2025年1月开始起草工作,相继赴相关部门、企业走访开展调研,反复进行政策研究,对照公平竞争原则,设置奖励条件、统一政策标准、明确奖励范围、安排奖励资金及发放规则,最终形成了本次意见征求稿。

三、主要内容和问题解答

本政策主要从企业对海曙的经济贡献、产值贡献二个方面进行奖励。

(一)明确了区外企业的资质要求、营业收入要求及认定条件。明确了新上规纳统企业的要求及认定条件。

(二)明确了企业产值的增速认定及产值额外贡献部分认定,按梯度给与奖励。

最后,还明确了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和资金的监管和兑现方式。


《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4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