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精神,推动海曙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设立海曙区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目标明确、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公示以及资金会计稽核、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对我区建筑业发展规划作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区外特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当年度对我区经济作出贡献的,且营业收入超2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区内新上规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且当年总产值超8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以最高奖励计,后续不再认定。
第七条 企业当年总产值分别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总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我区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企业总产值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部分每超出1亿元,额外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一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区住建局通知为准。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区住建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发文后兑现。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兑现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受理所有财政奖励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重复、限额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特殊情况,从其约定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区级财政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