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97958/2025-9177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5-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公开询价2025年海曙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5-03-26 09:1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关于做好食盐应急储备保供工作的通知》(甬经信消〔2024〕170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区在紧急突发事件时食盐的及时有效供应,我局计划开展2025年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政府食盐采购基本情况

(一)储备品种和数量。小包装食用盐,储备数量195吨。

(二)储备期。自委托承储合同签订日起一年。在委托承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储备到位。承储期间若出现严重违反《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情形,取消承储资格,合同自行终止。

(三)储备费用。包含保管费用补贴和储备资金利息。食盐储备保管费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年,超出单价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食盐价格以价格部门核定的市场最低价为准,如高于最低价,以最低价计算,如低于最低价,以实际价结算。)

二、储备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食盐的采买、运输、存储工作。

2.供应商应按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按照全区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调运的原则,在海曙区内建立食盐储备仓库。仓库内需装有电子摄像装备,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

3.供应商应确保食盐在保质期内,储备的食盐应符合GB/T2721食用盐及以上标准要求。品种及价格一般按市级价格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计算,以确保应急供应为原则,不得储备中高档食盐。

4.加强储备管理,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管理机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帐卡档案,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在食盐储备期内,供应商如需轮换,需提前15天向我局书面报告,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量。

6.供应商在承储期内不得擅自动用政府食盐储备。如本地区出现需要调用区级政府储备食盐或异常动态时,需及时报告我局。供应商接到我局指令后,6小时内及时组织食盐出库和配送到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应急供应动用政府储备后,原则上应在1 个月内补足储备量并向我局报告。

7.供应商应加强食盐储备安全日常管理,发挥政府食盐承储企业作用,并协助我局做好本区域内食盐日常监管工作。

三、报名条件

(一)报价单位基本要求。1、报价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报价单位具有相关方面经验。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一)投标单位需提供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2.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项目报价单》(见附件)。

(二)项目中标后,我局与中标单位签订海曙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项目协议,中标单位需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区政府食盐储备工作。

(三)投标单位应在2025年4月3日之前,将加盖公章并密封的报价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送达海曙区经信局(地址:海曙区中山东路55号交通银行大厦17楼),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将被拒绝接受。

(四)本询价函最终解释权归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所有。

联系人:秦艳蓉           联系电话:0574-55883671


附件:项目报价单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