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9462270/2025-9150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时间:2025-03-19 11:07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吴永全(身份证号码:50024119******271X):

2024年12月17日,本机关对你涉嫌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3日或4日晚,你在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建岙村丰收休闲垂钓园门口马路旁田边,用头灯照射配合网具兜罩捕获一条蛇。经鉴定,该蛇系舟山眼镜蛇,价值人民币1000元。你未曾将该眼镜蛇交易,因此无违法所得。舟山眼镜蛇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中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及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海政告〔2017〕2号)涉案所用头灯、网具为禁猎工具,所用狩猎方法为禁用狩猎方法,舟山眼镜蛇在本区全年禁止狩猎。另经本机关查明,你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移交的案卷材料、关于要求查询吴永全行政处罚记录的函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查询结果告知函、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征询吴永全处罚额度的意见函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的复函、裁量基准表、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无违法所得,具有从轻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猎捕工具头灯3个,网兜3个及舟山眼镜蛇1条。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于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小溪路61号(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鄞江中队)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蒋颂明、毛永波

联系电话:0574-88432264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小溪路61号

附件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海曙综执罚告字〔2024〕第004630号)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1:告知书(吴永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