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91240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甬海人社催字[2025]第8号)
合肥涵之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支付陈敏、黄仪飞劳动报酬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24年1月3日,陈敏、黄仪飞投诉合肥涵之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其在宁波市海曙区海语天下项目干活的劳动报酬。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对合肥涵之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被认定为拖欠陈敏工资20000元,黄仪飞工资20000元。
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陈敏工资20000元,黄仪飞工资20000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全部未改正的行为,属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于2024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甬海人社理告字[2024]第000012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至2024年6月20日,你单位未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提出任何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立即支付陈敏工资20000元、黄仪飞工资20000元,并加付每一个员工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共计20000元,总计60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甬海人社理决字〔2024〕第000014号),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当事人义务。
对上述作出的催告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甬海人社催字〔2025〕第8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可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八楼812室书面或当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请你单位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甬海人社理决字〔2024〕第000014号)规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支付陈敏工资20000元、黄仪飞工资20000元,并加付每一个员工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共计20000元,总计60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一心 张鹏程
联系电话:0574-55880261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