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2270X/2025-90000
- 文件编号:海资交管办〔202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2-2023-0202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1-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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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
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强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甬资交管委办〔2024〕2号)要求,现对《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原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一项新增“‘自行选取’为发包方自行制定规则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余同);”
(二)将原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公开选取。”修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快捷选取;”;
(三)新增第一章第三条第三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公开选取。”;
(四)将原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修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五)将原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修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六)将原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施工项目、第四条第二项的服务类项目......”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施工项目、第四条第二项的服务类项目......”;
(七)将原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可采用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修改为“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可采用评选结合法、动态选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并整体调整至第二章第十条;
(八)新增第二章第九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取快捷选取方式,快捷选取采用信用比选的方式,发包方发布项目并明确项目类型、合同价格及比选条款,参选方可在项目发布后24小时内报名参选,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将信用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不足5家的全部推荐)以不排名的方式推荐给发包方(分数并列时则随机抽取),发包方可自行选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如无企业参选,发包方可按不高于本次选取的合同价格自行发包,或进行公开选取”;
(九)将原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内容调整至第二章第十一条,删除原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内容;
(十)将原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随机抽取法”重命名为“动态选取法”;
(十一)将原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6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能够通过小额工程造价计算器计算出控制价的,其控制价可以通过该计算器计算。”修改为“......6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可以通过小额工程造价计算器计算出合同价。”;
(十二)将原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内容“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2日
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并录入“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自行选取”为发包方自行制定规则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余同);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快捷选取;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公开选取。
第四条 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服务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公开选取。
第五条 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海曙区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行竞价选取或通过镇(乡)街道交易平台公开选取。
第六条 自来水、电力、燃气、广电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设计、监理、施工项目,发包方可自行委托行业限定的单位进行管理,由管理单位实施建设。
第七条 涉及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镇(乡)街道批准后,自行发包给符合承接要求的单位,并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交易站备案并录入电子系统。
第二章 电子系统选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施工项目、第四条第二项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电子选取系统确定中选单位。如有特殊项目,确需通过镇(乡)街道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的,须经交易站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将选取结果录入电子系统。
第九条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取快捷选取方式,快捷选取采用信用比选的方式,发包方发布项目并明确项目类型、合同价格及比选条款,参选方可在项目发布后24小时内报名参选,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将信用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不足5家的全部推荐)以不排名的方式推荐给发包方(分数并列时则随机抽取),发包方可自行选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如无企业参选,发包方可按不高于本次选取的合同价格自行发包,或进行公开选取。
第十条 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可采用评选结合法、动态选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综合比选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
第十一条 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创建项目,明确项目概况、项目类型、选取控制价、合同类型、选取方式等内容。施工项目需同时上传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电子资料。
第十二条 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2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如其内容对参选方提交申请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前在电子系统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选取截止时间应顺延。
第十三条 系统审查所有参选方的申请资格与参选报价,并根据选取公告中规定的选取办法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
第十四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1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方发布中选结果公告并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15日内签订合同,并于30日内将合同上传电子系统。若遇特殊情形合同无法及时签订的,应提前5日向交易站提出书面延迟说明,并承诺具体提交时间。
第三章 电子系统选取细则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报价方式选取参建单位的项目,其选取方式应在选取公告上予以明确,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特点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一)评选结合法。
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内容满分为100分。
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及参选方报价,系统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项目发布时,发包方确定N(7≤N≤15)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N家的,选择得分前N家作为备选单位,如遇得分相同名次并列的,则同名次的均列入备选单位,但入选单位大于N家的后续名次不再列入;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3至N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不足3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
发包方可采用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最低价中选或集体决议的方式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并注明选取理由。采用得分最高中选的,由系统在备选单位中推荐得分最高的一家,得分并列的系统推荐价格最低的,价格也并列的,系统在并列单位中以随机方式确定一家;采用最低价中选的,由系统在备选单位中推荐价格最低的一家,价格并列的系统推荐得分最高的,得分也并列的,系统在并列单位中以随机方式确定一家。
信用部分:发包方在电子系统施工资信履约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3-8项其他条款。所选信用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
价格部分:价格总分=100-所选信用总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选取报价范围,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价格得分采用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得分=(1-10×│M-N│)×价格总分。
(二)综合比选法。
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
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及参选方报价,系统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项目发布时,发包方确定N(7≤N≤15)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N家的,系统选择得分前N的作为备选单位,如出现并列则以随机方式确定其顺序,备选单位总数为N家;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2至N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仅1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
发包方可从备选单位中任意选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
信用部分:发包方在电子系统服务资信履约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0-5项其他条款。信用总分最高为20分。
价格部分:价格总分为20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报价范围,参选方在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为M,报价范围下限为a,上限为b,与下限a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得分=[1-(M-a)/(b-a)]×20。
(三)动态选取法。在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方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再从项目的浮动率报价范围中随机抽取(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一个浮动率作为中选价格。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选取。
(四)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确定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绝对值相同的,以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报价也相同,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五)次低价法。发包方发布项目信息后,参选方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报价(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限取整数,不设浮动率下限),如参选方的报价低于所有报价平均值的95%,其报价将被视作无效,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次低报价的参选方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次低报价,则以随机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第四章 交易平台公开选取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货物采购项目或经备案后不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选取的特殊项目,在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选取文件发布、参选方报名、评审委员会评选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选取方式应结合项目实际特点,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开选取文件编制
(一)发包方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公开选取文件。
(二)公开选取文件应包含项目内容、选取方式、项目类型、资金来源、选取范围、期限要求、报价范围、参选须知、对参选方要求、参选报价要求和评审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公开选取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参选方、或者对潜在参选方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
第十八条 选取公告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九条 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线下选取申请。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3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选取截止时间顺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无技术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不组建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可以从市综合评审专家库抽取。
第二十一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发包方与中选单位在15日内签订合同,并于30日内将项目档案提交至交易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参加选取的企业少于3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前,应先通过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项目所采用的选取方式应在决议书中予以明确。村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上级和本级政府有关村级小微权力、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施工类项目在交易前,一般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控制价。6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可以通过小额工程造价计算器计算出合同价。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根据《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附件),在合同内容结束的30日内在电子系统提交参建单位的项目履约评价报告,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得分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乡)街道负责各自区域内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交管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出现擅自改变发包方式、变更工程、未按本办法选取参建单位,以及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随意拆分、规避交易等问题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镇(乡)街道、发包方要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有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不正确履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集体组织工程项目,社区、居委会、渔业社等组织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资交管办〔2021〕3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 暂行意见
附件
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
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维护发包方合法权益,提高各参建单位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施工参建单位在电子系统通过公开选取形式中选项目控制价金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接受发包方对其完成项目的履约评价。
第三条 发包方应在合同内容结束后30日内提交参选方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参选方在电子系统资信履约比选条款中动态履约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合同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主要包含市场行为(30分)、履约质量(40分)、业主满意度(30分)三项评价内容。市场行为的评价主体为镇(乡)街道,主要评价内容为参建单位在参与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等;履约质量和业主满意度的评价主体为项目发包方,履约质量为已完工项目的履约质量等,业主满意度为工程响应速度、与发包方的配合程度等。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由发包方独立完成,应坚持标准统一、客观公正、认真严谨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不得借评价之名干预项目参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合同履约评价时,参建单位需主动回避,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