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62270/2025-9081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泉隆实业公司: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宁波泉隆实业公司地块内有十一 处建筑物(构筑物)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地块六层主楼南侧,整体为一层长排简易钢结构,局部二层,南面为板材搭建于砖混围墙上,建筑面积1634.74平方米;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主楼西侧,整体为一层长排简易钢结构,局部二层,北面为板材搭建于砖混围墙上,建筑面积1415.42平方米;第三处建筑物(构筑 物)位于主楼西侧,为一层简易钢结构,北面为砖混围墙,建筑面积102.26 平方米;第四处为简易钢棚,整体呈长方形,位于主楼东侧,建筑面积 29.52平方米;第五处为简易钢棚,整体呈长方形,位于主楼东侧,建筑面积11.98平方米;第六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主楼东侧,为一层简易结构,整体呈长方形,建筑面积33.94平方米(河道留地红线内建筑面积4.68 平方米,河道留地红线外建筑面积29.26平方米);第七、八、九处建筑物 (构筑物)位于主楼北侧,为一层砖混结构,北面为砖混围墙,建筑面积分别为41.2平方米、97.17平方米、59.65平方米;第十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主楼东侧,为一层砖混门卫,建筑面积为33.23平方米,位于国有用地红线外;第十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主楼东侧,为门卫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为28.25平方米,位于国有用地红线外。上述十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于2004年至2011年期间建设,除第六处(河道留地红线外建筑面积29.26平方米)、第十处、第十一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土地性质未查明外(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曙分局复函建筑物所处地块已处罚,但未能明确土地性质),其余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土地皆为国有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你(单位)。经核实,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第四处、第五处、第六处(河道留地部分)、第七处、第八处、第九处建筑面积合计为3396.62平方米,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具备采取改正措施条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第一至第九处建筑物(第六处为河道留地部分),面积合计为3396.62平方米。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古栎路7号(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古林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涛涛 李供高
联系电话:0574-88157975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文号:海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3264号)
2、第一至九处建筑现场照片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文号:海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32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