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62270/2025-9080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2-28
15:24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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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琴(身份证:34082319******2617):
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海曙综执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由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海曙综执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卖鱼路93号(联系电话:0574-87074331)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玖千零伍拾元整( ¥79050.00),以及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以上罚款你(单位)应当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震 汪剑平
联系电话:0574-87074331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