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4679/2025-9045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5-02-20 14:45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铭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2024年11月29日,海曙区段塘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对宁波铭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段塘西路89号的厂区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酒精未放置在防爆柜内等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铭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铭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1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铭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润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4年12月31日,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润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二名员工正在从事高空作业,检查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二名员工进行询问,要求其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二名员工不能提供相应的操作证,检查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网站上查询,也无法查证其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润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1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润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方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楼车间西侧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案。2024年12月26日,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方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厂区内部一楼车间西侧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的情况,罗某某作为宁波方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方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月1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方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海曙东海塑胶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2024年12月6日,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东海塑胶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缺失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东海塑胶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1月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东海塑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蓝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2024年12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蓝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层生产车间产品清洗台使用柴油清洗剂无安全防火分隔,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蓝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1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蓝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请有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