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993/2024-61415
- 文件编号:海民〔2024〕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10-2024-0002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8-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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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甬发改规划〔2021〕279号)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3〕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名院长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扎根一线、锐意改革、全域辐射的养老服务骨干队伍,规范海曙区名院长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养老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建设,打造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辐射、引领海曙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为推动“专曙颐养”卓越范例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区级统筹,分期推进。区民政局统筹设置和管理工作室,分批分期开展组建工作,确保工作室质量。
改革创新,优化机制。抓住关键环节,把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提高工作室建设发展的吸引力和内驱力,增强工作室改革创新、培养养老人才的实效性。
立足海曙,全域辐射。坚持以核心区域名院长队伍建设为抓手,推动郊区、农村等两个片区的养老机构院长队伍同步发展,实现养老机构“融合联动”,区域协同发展。
三、工作室组建与职责
(一)工作室的组建
工作室原则上由1名导师和3-5名学员组成,以导师姓名命名并挂牌,每一轮建设周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1.导师遴选。导师遴选通过养老机构院长个人申报、院长个人所在养老机构属地政府审核推荐、区民政局组织确认。导师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素养优良;业务精湛,具有市级以上个人荣誉;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担任养老机构院长职务10年以上;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带领工作室团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能有力推动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培养。
2.学员遴选。学员遴选通过个人申报、个人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属地政府审核推荐、区民政局考核后产生,工作室学员遴选名额向民办养老机构的青年骨干管理人员适当倾斜,原则上不低于20%。工作室学员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素养优良;发展意愿较强,有积极的进取心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原则上为45周岁以下优秀养老服务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制定工作室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工作制度。开展学习型团队建设,共同探讨、协作、研究,破解养老服务改革和机构管理难题,引领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加快养老服务机构中青年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促进养老服务机构中青年管理人员由技术型向专家型、管理型人才成长。
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体学习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技能研讨;鼓励开展各个工作室之间的联合培养项目,实现工作室导师和学员的共同成长。一轮建设期内,工作室至少完成1个立项研究课题并取得相应成果,每年至少开设和举办2次区级及以上护理技能现场比拼、讲座或研讨会。承担区级及以上护理员培训讲学、送教、技术交流等任务。
四、工作室建设保障
(一)场所设施。工作室设在导师所在养老机构并挂牌。导师所在养老机构应为工作室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支持工作室开展工作。学员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要关心关爱学员培养成长,在工作安排和活动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建设补助。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为3万元/年,由民政统筹资金来解决。工作室经费纳入导师所在养老机构,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办公设备、专家指导、资料购置、外出调研、研讨活动、培训会议等工作室日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工作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的检查。
(三)建设管理。海曙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海曙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室的筹建、组织审议工作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统筹资源保障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等;同时将工作室重要活动统筹纳入全区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培养工作计划。
五、工作室的撤销与成员退出
(一)工作室撤销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作室应予以撤销:
1.导师退休。
2.导师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并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同意。
3.导师离开海曙养老服务领域。
4.工作室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5.导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导师情况的。
(二)成员退出
工作室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工作室:
1.成长为工作室导师。
2.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
3.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并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
4.离开海曙区养老服务领域。
5.有其他不适宜继续参与工作室学习情况的。
六、考核和奖惩
(一)考核组织。工作室的考核由海曙区民政局牵头,海曙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具体实施,实行年度考核和一轮建设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职责的落实和成效情况,工作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
(二)考核奖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按照日常工作经费标准上浮10%拨付;考核合格的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按照日常工作经费标准拨付;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根据情况减半或停拨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并限期整改或取消工作室资质。
一轮建设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工作室,根据导师意愿,可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达到优秀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将取消该工作室资质,并不允许申报下一期工作室。
(三)学员考核。工作室学员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工作室导师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报海曙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团队成员的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30%,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学员资格。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发行之日起正式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