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44064/2024-6207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我区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二、全面清理标准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步骤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清单见附件1),由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清理。附件1中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照清理标准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8月23日前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区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并形成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清理结果,报送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后,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发文公布。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
(二)各镇(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镇(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填写《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并同时报送公布清理结果所制发的文件(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
(三)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公开的,各发文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各发文机关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予以标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司法局。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二)扩大公众参与。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将清理工作信息及时对外公布,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专家、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公众的意见。
(三)严格报备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34号)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8 号)要求,对尚未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完善报备手续并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联系,联系人:张毅 吴鸿成,电话:89297856。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wps
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