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3MB0X60089L/2024-75754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区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4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07-08
15:03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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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邱秀堂委员:
您在区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区农业闲置用房再利用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在议案中对我区农业闲置用房提出打造研学基地、开设农家乐、乡村公益服务中心等相关意见建议。经我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农业闲置用房作为农业设施管理用房,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规定,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对于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有严格的用途管控,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土地用途。
因此,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可以为学生提供亲身体验农作物的种植和收获的农业生产实践平台,但对于不涉及生产的科普类研学项目、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咖啡馆、乡村茶室及乡村公益服务中心原则上都不符合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使用规定。
下一步,对于闲置农业用房的再利用,我们将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和存量闲置农房分布现状,合理制订现存闲置土地的发展规划和具体计划,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乡村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供应等提供依据,帮助村集体和村民将闲置的房屋出租,进行包装、招商引资,引进乡村旅游等项目。
再次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朱艺群,电话:89297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