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4-54180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4〕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24-0001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6-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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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宁波市海曙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开采、使用砂石土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严格控制开采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其他线性工程、地下空间工程建设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或地下空间、地质灾害治理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私自出售或以调拨、赠予等名义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土。无用地红线的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的砂石土自用平衡无剩余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料按照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查处置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勘报告、设计方案等,按照因地制宜、力求平衡的原则,编制项目土石料处置方案。方案应包含项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工程自用量和剩余处置量等信息,工程自用土石料需自行加工的,须明确加工场位置、加工类型、加工数量、加工时限。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镇(乡)街道应当牵头组织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集体会审,并形成方案审查意见。会审可结合主体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评审一并组织,也可单独组织,视情组织实地联合踏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会审通过的土石料处置方案和审查意见,向区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依照过审方案实施。
三、严格监管施工过程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原则,定期进行动用、处置砂石土情况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发现未经批准或超越经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设计红线、施工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土,擅自销售砂石土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由自然资源执法部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需变更调整施工设计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变更。因方案变更造成砂石土总量、工程自用量和剩余处置量任一指标变化超过原定方案10%且超过2万方的,应当重新对土石料处置方案进行集体会审。
四、严格管理矿产品销售收益
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土由区政府委托属地镇(乡)街道按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镇(乡)街道、村全额投资项目,扣除上级统筹后再全额返还属地镇(乡)街道;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的工程建设项目,扣除区级补助资金和上级统筹后,再按50%返还属地镇(乡)街道;其他项目砂石土销售收益,扣除上级统筹后,再按50%返还属地镇(乡)街道。
五、加强信息报送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挖期间,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将砂石土开挖量、处置量报送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镇(乡)街道完成剩余砂石土处置后,将销售合同、销售收益收取、上缴区财政的情况报送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汇总后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海曙区工程采矿管理办法(暂行)》(海政办发〔20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石料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