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1732/2024-8931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时间:2024-12-30
10:56
来源:党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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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紫微岙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温传明: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立即腾退并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144500元、电费75077.98元;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君恺 联系电话:88431220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鄞江路299号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