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71732/2024-8931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鄞江镇 发文日期: 2024-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时间:2024-12-30 10:56 来源:党建综合办公室 浏览次数:

浙江紫微岙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温传明: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立即腾退并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144500元、电费75077.98元;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君恺    联系电话:88431220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鄞江路299号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