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136/2024-87812
  • 文件编号:海市监〔2024〕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68-2024-0002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4-11-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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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2 10:2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海曙区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仅在海曙区内适用,请遵照执行。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列入“其他食品”类别,由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许可。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海曙区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宁波市海曙区内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查。方案中所称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是指以豆制品(千张、油豆腐等)为皮料或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制成的皮料,以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和调味料等单一或多种配料制成的馅料,经包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需冷藏的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包括面结(千张包)、塞肉油面筋、包肉油豆腐、春卷等。

第三条 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的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其他食品(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其产品类别编号为3101。具体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 1 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

类别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定义

执行

标准

备注

其他

食品

其他

食品

其他食品(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

是指以豆制品(千张、油豆腐等)为皮料或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制成的皮料,以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和调味料等单一或多种配料制成的馅料,经包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需冷藏的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

有效的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


第四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内容、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 ,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滋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第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生产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2。

表 2 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表

产品名称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

配料区、馅料制作区、

皮料制作区、包馅间、

内包装间

畜禽肉原料解冻清洗区、原料果蔬挑选清洗区

外包装间、仓储区、拆包区

第八条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干手设施,更衣室应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九条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

第十条 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洁、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积水,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准清洁区、清洁区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

第十一条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冷藏库内温度应保持在0℃-4℃范围内,且应配备温度监控设备及温度超限报警装置。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0℃-4℃。

生产企业应告知销售单位产品应在冷藏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应保持在0℃-4℃。

第十二条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并有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装标识完整,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化学腐蚀性物品应专库存放,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并做好进出库台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具有与申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生产设备主要包括:和面设备(皮料采购则不需要)、原料处理设备(如解冻清洗设备、分切设备、绞肉设备)、半成品冷藏设备设施、包装设备、金属探测设备等。

第十五条 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容器应耐腐蚀、不易破损,不得使用竹木材质的砧板。

第十六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有合理的排水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设施的排水口应配有滤网等装置,防止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第十八条 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包馅间、内包装间应配备空气制冷和温度监控设备,包馅间、内包装间温度需控制在18℃以下。半成品冷藏设备应控制在0℃-4℃范围内,且应配备温度监控设备及温度超限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 企业应具备满足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精度应满足检验需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详见附件2,其中出厂检验设备主要包括:电子天平(0.1g)、感官指标检测设备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二条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设备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灭菌。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原辅料应制定进货检验计划,并按国家相关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要求取样检测、记录,按标签标示要求进行贮存。

第二十四条 应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应为:原辅料验收、配料、金属探测、冷链贮运。

第二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对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批号等严格核对,准确称量并记录。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员要求、人员培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第 4 号公告、《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畜禽肉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条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立留样管理制度,产品留样贮存温度应控制在0℃-4℃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冷链贮运管理制度。需冷藏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明确原料、半成品、成品贮存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冷藏设备定期维护要求、食品冷链运输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

委托具备冷藏运输资质的第三方物流运输的,应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并附书面委托运输协议。

第三十三条 应当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有效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包含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本方案参考的主要标准

2. 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附件 1


本方案参考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SB/T 10648

冷藏调制食品

2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4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5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6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7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9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10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1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2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13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14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5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1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2


冷藏非即食包馅类菜肴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过氧化值


适用于馅料含有畜肉、禽肉、水产品等原料的产品

4



5

食品添加剂



注:附件 2 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