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49901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23〕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8-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忠实践行“八八战略”、推进“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深入推进“六大变革”、打造“六个之都”,围绕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争先行创卓越的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卓越城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协助区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区长离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代为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样板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曙篇章。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升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第九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引导和调控本区经济运行的举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维护市场的高效规范、公平有序、充分开放,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大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一条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加快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建设平安海曙。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海曙。
第十四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整体智治现代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程序,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拟提请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切实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审批制度,在起草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立项,未经同意不得起草代拟稿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拟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调查研究、集体讨论、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充分评估论证。
第二十一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委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依法应当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提请审议或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乡)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企业的,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完善涉社会面政策风险排查机制,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较大影响的政策,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涉社会面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决策后评估,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等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升政策解读水平,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载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制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三十一条 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改革,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政府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评机制及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发挥绩效审计作用,扩大绩效审计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按照重大热点舆情防范处置操作规程,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政府领导要阅批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公共服务事项要实行首问负责、即问即办,快速回应群众诉求。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区政府报请区委决定、上级机关批准或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部署区政府阶段性工作和相关重要举措;
(五)审议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三)研究处理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举措,交流各副区长分管范围内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
(二)研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研究需要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清晰严密、行文规范简练。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履行请假手续。区政府领导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区政府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区长审核,按程序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召集或委托召集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由副区长召集或委托召集的,会议纪要由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区长审定。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抓紧修改并明确时限。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同一系统、同一领域召开会议的统筹,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缩短会议时间。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以及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单位之间有分歧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四十九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公文,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等。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五十二条 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镇(乡)街道制发文件。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
报送区政府的简报要注重实质内容、规范报送形式,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1种简报。
加快推进机关公文数字化改革,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十一章 学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成为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的表率。广泛学习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科技、金融及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科学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升干事创业的履职能力。
第五十四条 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每年至少组织6期学法课堂,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各级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授课。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结合区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每年牵头完成1篇以上重点调研课题,指导推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第五十六条 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干,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五十七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五十八条 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五十九条 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36条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区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十条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三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红船精神、浙江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20日区政府印发的《海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