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计〔2017〕3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9〕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建设要求测算补助资金的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等所需资金。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2021年、2022年试点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实际建设投入情况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按市级补助1:1配套。同一个机构不可重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助。
新建成的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市级财政将不高于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区级财政按市级补助1:1配套。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给予补助。
新建成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1014—2013)规定的A级及以上标准,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市级财政将不高于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区级财政按市级补助1:1配套。仅具备老年文体活动等单一功能的服务站不予补助。
经费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二)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AAA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个一次性市级10万元补助,区级财政按市级补助1:1配套。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补助:根据机构等级、年度运营投入、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2021年、2022年试点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度运营补助市级财政按照30%承担每年每个补助不高于24万元。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度运营市级补助每个每年不高于15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评定的等级给予市级补助,其中,A级每个每年不高于2万元、AA级每个每年不高于3万元,AAA级每个每年不高于5万元。区级财政按市级年度运营补助1:1配套。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或者运营不正常、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购买服务、开展服务活动等项目。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市民政局有关文件及《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7〕130号)文件实施。
(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补助:评估费用标准为首次评估每人次150元,持续评估每人次75元,复核评估每人次150元,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非特殊原因不得重复评估。
(三)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对全区高龄及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份40元投保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市级补助12元。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对镇乡(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所需保费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补助30%,其余机构自行承担。
(五)免费安装81890“一键通”电话机补助:按照《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免费安装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20号)等文件实施。
(六)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家庭的失能老年人,每户标准按照上级下达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已享受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补助的根据已改造的补助情况进行差额改造补助。
(七)标准化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补助:按照《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2〕110号)文件实施。
(八)老年人助浴设施建设与运营补助:新建成的镇乡(街道)老年人助浴点,设施设备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且助浴服务能辐射3个以上村(社区)的,实际使用率达60%以上。根据建设规模与成本,区财政按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所建助浴室不在本项目补助之列。
(九)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运营补助:按市民政局有关文件及《宁波市海曙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施方案》(海民〔2022〕)66号)文件实施。
(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励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市级政策要求执行。
(十)家庭照护人员培训:标准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
服务项目及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承接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应的建设、运营、服务补助资金应当谁承接谁享受。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慰问等形式向老年人发放现金、实物等与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合的项目。其中,基本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重复享受。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造册,资金用于购买设备设施的,要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对建设类的补助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服务类的补助以评估和验收来确定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拨付通过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下达至镇乡(街道)。
第十二条 各补助对象要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为三年,若上级政策变更,按上级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