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49678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23〕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7-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泽民站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7-27
16:56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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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泽民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丽园北路,南至中山西路1072号房屋(不含)、无名路,西至无名路,北至丽园北路589号(不含)。具体门牌地址:中山西路1078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78万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