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促进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我局研究制定了《海曙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曙区财政局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海曙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
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代理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甬财政发〔2014〕929号)以及区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区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对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委托代理协议执行和下期业务代理资格评价挂钩。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区财政局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区级预算单位发放《**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附件1)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采取量化评分法,满分30分。
1.支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资金汇划的准确、及时程度和业务流程的规范、简捷程度等。
2.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和信息要素的完整性等。
3.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4.人员业务素质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
5.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建设规划的先进性、系统功能的灵活性、系统控制的严密性以及系统运行的高效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的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区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所有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区级预算单位发放电子调查问卷。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调查问卷,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是指区财政局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与清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60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区财政局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对银行业务代理情况进行检查、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等渠道反馈的信息,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收付与清算满分3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1.未能按照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退款)、退回和科目调整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
2.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和专户资金账户清算的。
3.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
4.未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
5.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
6、出现业务及系统差错,未能第一时间告知区财政局,而擅自处理差错的。
7.未能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及时、规范地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付、还款等有关业务的。
8.未能及时、准确办理预算单位人员及工资信息维护,未能按照规定办理工资收付业务的。
9.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与清算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反馈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1.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区财政局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业务材料、发送电子信息的。
2.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区财政局对账的。
3.未能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向财政支付系统及时、准确提供电子支付信息的。
4.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并与之对账的。
5.未经财政国库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信息的。
6.未能在确认支付退款的当日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造成预算单位资金支付延误的。
7.未能按照规定,对区财政局不定期上门对账工作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的。
8.未能按照规定建立异常支付预警制度的。
9.未能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向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反馈支付、还款信息的。
10.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
第十九条 账户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1-2分,扣完为止。
1.未经区财政局许可,擅自开设、变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擅自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
2.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及时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及其他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
3.未能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零余额账户,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和使用的。
4.未能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且另需责成退还。
5.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对宁波市海曙区国库收付中心其他资金专户管理的。
6.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账户管理问题。
第二十条 系统建设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1-2分,扣完为止。
1.系统开发、升级和维护不及时,造成资金支付与清算延误或影响资金、业务数据安全的。
2.系统运行效率不高、稳定性不佳或者功能不完善,造成工作延误的。
3.系统应急措施不完善,对代理财政业务中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
4.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系统建设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组织管理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1-2分,扣完为止。
1.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协调解决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
2.未能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
3.因人员配备不足、变动频繁或岗位设置不合理,导致业务无法及时办理,造成工作延误的。
4.业务培训不到位,经办人员不能熟练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
5.未能对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查询积极配合、满意答复,或因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一定影响的。
6.未能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定制公务卡,并及时、准确、规范地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的。
7.代理银行无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
8.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组织管理问题的。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采取量化评分法,满分10分。
1.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财政国库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报送上一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时间每迟于规定时间1天,扣1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六条 财政国库部门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评各项具体指标权重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统发工资代理银行的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九条 综合考评结果为区财政局了解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督促代理银行提升业务代理质量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区财政局对其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综合考评为“优”的代理银行,在参加下次业务代理资格招标评分因素中给予一定分值;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区财政局将责令其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条 对一个年度考评期间内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代理银行,财政国库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督促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将综合考评结果、有关扣分情况、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的意见和有关管理建议反馈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对综合考评揭示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和改进,并与每年6月30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有关工作改进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统一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