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4136/2023-7905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海市监处罚〔2023〕257号
时间:2023-06-28 14:2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宁波海曙云多食品商行(郭永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C0PM929Y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环城西路南段301号

经营者:郭永法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环城西路南段301号

2023年3月17日办案机构执法人员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提取了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韩式烤鳕鱼(原味)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生产商温州猫仨只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并于2023年4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项目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和生产商温州猫仨只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复检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开始在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301号<1-21>   从事食品销售,经营面积为170平方米。2023年2月21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食品商行经营的韩式烤鳕鱼(原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ZJ230032)显示,被抽检批次的韩式烤鳕鱼(原味)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为1.23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标准指标“≤1.0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生产商温州猫仨只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并于2023年4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项目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从温州猫仨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韩式烤鳕鱼(原味),购进价是**元/箱,一箱3公斤,共购进1箱,购进金额**元。该韩式烤鳕鱼(原味)售价132元/公斤,抽检人员按132元/公斤的价格买走1.294kg(含备样0.3kg)用于抽样检验,总的销售金额按售价计算为396元。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处已无上述批次韩式烤鳕鱼(原味)。上述韩式烤鳕鱼(原味)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96元,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91.2元。

经案件系统查询,当事人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提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检现场照片3张,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1份,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食品抽检的具体情况及抽检不合格事实;

3.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单位资质;

4.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5.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不合格食品购入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7.生产商温州猫仨只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商的生产资质;

8.案件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海市监罚告〔2023〕2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6月8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其作为老婆大人加盟商,因供应商问题,现还有300万货款压在供应商处,且生意不佳只能保本微利。另其在鄞州的另一家店同样的食品添加剂问题鄞州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其免除了罚款。特殊时期希望能给予免除或减轻罚款。      

本局认为,不管供应商是否愿意承担罚款,当事人作为被抽检单位,经营的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在后续调查中虽提供了检验报告,但检验项目未覆盖被抽检项目,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规定。办案机构已综合考虑其配合程度、货值金额、首次违法等情节,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其罚款10000元的减轻处罚,故对当事人2023年6月8日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韩式烤鳕鱼(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基于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1.2元;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91.2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上缴国库。宁波银行湖东支行(银行地址:如银行转账缴纳请备注:市场监管局,账户: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21604201110008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6月16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