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市监罚告〔2023〕270号
柏春毫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柏春毫涉嫌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为了给****物业工作人员及小区内的装修工人提供餐饮服务,于2023年4月初在海曙区****56号开设食堂,招牌名是“锦棠1号大食堂”,内部放置了餐桌椅、保温台、冰箱用于提供堂食服务,并张贴价目表标明套餐及饮料价格;另在一处物业用房内设置后厨用于制作红烧鸡块、红烧肉、红烧萝卜等菜品。你称,上述场所由****物业公司免费提供,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你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你从**菜市场购进食品原料用于制作上述菜品,但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资质及相关票据,未如实记录上述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从有利于你的角度认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因你销售时未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你在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撤下招牌,关闭营业场所,不再提供餐饮服务。
经案件系统查询,你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你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
你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对于你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责令你改正,给予警告。
对于你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你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傅君晖,王盛娜 联系电话:0574-83895218
联系地址:海曙区白云街255号2号楼212室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