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5703/2023-73905
- 文件编号:海住建〔2023〕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16-2023-0001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23-04-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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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的发展专项扶持。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在海曙区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规划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海曙,原注册地在区外的特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首次变更为我区且当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纳入统计库的建筑施工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超4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以最高奖励计,后续不再认定。
第六条 引导企业产值提升,对企业当年省内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5亿元且年度省内产值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当年我区同比增速的70%、80%、90%、100%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省外工程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30%以上,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企业首次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的或建筑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资首次质晋升为甲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导企业创优夺杯,对建筑施工企业当年获得“鲁班奖”承建和参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承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钱江杯”承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勘察设计企业当年获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工程以当年度认定的最高奖项计,获更高奖项时给予差额奖励,每家企业申报奖励的获奖工程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九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建筑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建筑施工企业获中国图学学会发布的BIM奖项的,奖励3万;当年建筑施工企业获浙江省建筑业协会发布的BIM奖项的,奖励2万;当年建筑施工企业获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发布的BIM奖项的,奖励1万。同一工程以最高奖计算且不重复计算,单家建筑施工企业获BIM奖励不超过5万。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一年一次申报,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填写《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区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与区财政局会商,联合发文后兑现。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金额。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兑现资金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受理所有财政奖励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享受范围为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全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者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补助、奖励、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奖励视同配套。由市级下拨可统筹使用的建筑业发展相关资金,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用于扶持区建筑业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二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原《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