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3-75448
- 文件编号:海农〔2023〕2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65-2023-0004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3-12-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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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农办、财审(管)办: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1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农业强区,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的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数字化改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
第三条 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并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及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 相关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区范围内镇乡(街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根据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
第九条 达到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申报内容,涉及种植、养殖、农旅融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分数字植物(育种)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等三类。补助范围重点是建设监控中心系统、远程操控系统、智能检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温室大棚智能控制系统、水肥一体化系统、灾害预警、土壤监控、气象指数等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数字化系统。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要求在40万元(含)以上。对列入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和市级数字农业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补助和奖励可叠加发放)。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根据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被列为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对象的,根据实施方案,对照创建目标和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每年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的申报文件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镇乡(街道)初审并推荐上报。区产业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故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需向区产业办递交书面延期报告,经区产业办核准,最长可以延期6个月完成。
第十七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由行政村、镇(乡)自愿申请,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取消补助、奖励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四)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确认建设期限一年以上的;
(五)没有通过验收,由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没有通过验收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文件执行;其他政府投资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表中建设内容为基准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在审计完成和查验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进行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章 项目档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原则上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下达文件、验收材料等相关的文件、材料,按年度及时、完整、系统地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办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工作,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过程中,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上级政策若有调整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二年。
附件2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拓宽农业生产空间领域,持续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2020〕28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现代设施农业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宁波市海曙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
为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项目,补助范围重点是实际投资额在20(含)万元以上的建设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冷藏保鲜库、中央厨房及净菜加工生产设施,购置冷藏运输车等,包括农产品预冷、称重输送、清洗分级、分拣包装、保鲜、初加工、冷藏冷冻及冷链运输等设施设备投入。用于冷藏保鲜库的土建、房建等基础设施投入可列入本补助范围。
第六条 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要求同一主体同年建设标准钢架大棚10亩以上(列入基地建设内容的钢架大棚不予单独补助)。其中6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低于2.5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8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钢棚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农产品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申报要求,投资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项目。对列入区级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重点扶持,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根据上级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八条 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对6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4万元,8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5万元;连栋钢棚每亩奖励2万元;玻璃温室每亩奖励6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根据第三方核定的总投资额给予补助。
第十条 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建设面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6米和8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连栋钢棚和玻璃温室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后,由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产业办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按照立项文件中计划投资额或建设面积先预拨拟补助资金的50%。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对同一项目或是同一补助依据的项目,政策享受主体可以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