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3-75450
  • 文件编号:海农〔2023〕23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65-2023-0006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3-1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下载: pdf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12:53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巩固拓展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创新产业帮促增收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对《海曙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修订版)》(海农〔2023〕25号)作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海曙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先富带后富“三同步”行动和宁波市《共同富裕乡村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精神,巩固拓展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创新产业帮促增收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的通知》(甬农发〔2022〕9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区级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持增收的对象为全区镇乡、石碶街道纳入“浙农帮扶”数字化应用系统的低收入农户,包括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三类人员。

第四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要顺应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趋势,积极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主动对接以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紧密衔接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内生发展动能,支持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第五条  精准扶持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包括: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和小额信贷贴息,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鼓励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开设小作坊、手工业店(摊)、农家特色小吃店(摊)等开办奖补,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启动资金补助。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另行发文通知。其中:

(一)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工作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要求执行。

(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2号)要求执行。本条款不与其他贴息贷款政策重复补助。

(三)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鼓励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鼓励村(社)设置村庄保洁、绿化养护、护林巡查、养老服务等契合低收入农户人员结构、工作灵活易于开展的专属帮扶岗位,满足低收入农户的就业需求,增加其劳务收入。对当年度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村(社)进行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每个岗位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低于5000元的,按照每个岗位实发工资予以补助。本条款不与其他岗位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四)支持低收入农户开设小作坊、手工业店(摊)、农家特色小吃店(摊)等,鼓励有技能和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每家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开办奖补。

(五)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毕业5年内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普惠性创业政策之外,凭工商执照一次性享受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第六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工作应坚持区协调、镇乡(街道)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区级主要抓好总体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等。镇乡(街道)为责任主体,主要抓好项目建设、任务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镇乡(街道)要完善工作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让低收入农户全面了解政策、结合应用政策、广泛享受政策成果,并及时总结提炼成效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若之前由低收入农户帮促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举措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时限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