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04679/2023-77257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海曙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暂行标准
时间:2023-12-11
13:5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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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海曙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暂行标准,具体如下
(一)代区政府起草或报区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区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减灾救灾等工作的重要决定、规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救灾减灾领域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