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51584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3〕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23-0003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1-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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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和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自2003年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以来,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核定参保指标和名单不合理、不严格以及“人地不对应”等情况,这与省、市当前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必须“人地对应”的要求有差距。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1.参保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及其他农用地。
2.参保对象。持有被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参保程序和办法
1.确定参保人数。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照《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批准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为基数,将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农业人口比为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
2.确定参保名单。由被征地村在该村农户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中确定参保对象,确定程序为:
(1)核对征地情况。被征地村根据征地公告发布时的农业人口,核对被征地农民户数、户农业人口数、户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
(2)落实参保对象。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到谁安置谁”的原则,被征地村按村人均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比确定户参保指标。农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该户符合条件人员均可参保。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村机动地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被征收、被征地村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作核销处理。
(3)集体决议公示。参保名单、调剂名单、结余指标核销等方案,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情况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后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
(三)参保经办
参保名单确定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参保指标有效期为1年(征地补偿款拨付至村之日起1年),超出有效期的,参保指标自动失效。
1.申请参保。被征地村须在指标有效期内持相关资料统一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申请参保,逾期申请无效,不得再办理参保手续。
2.审查资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经办参保。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按甬人社发〔2020〕53号文件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三、全面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施“人地对应”工作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问题,关系到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为把“人地对应”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然资源规划、人社、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区被征地农民社保会商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人地对应”工作推进中涉及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中,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被征地村实施“人地对应”工作,提供征地项目的相关资料,审查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参保具体工作,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委、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肃执纪。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经常听取广大农民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如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甬人社发〔2020〕53号文件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核定的参保指标有效期,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