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71775/2023-71539
- 文件编号:海集政发〔2023〕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99A-2023-0003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集士港镇
- 成文日期:2023-10-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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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渔业村、社区)、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集士港镇限额以下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集士港镇限额以下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定招标规模以下投资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高效、简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投资项目是指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镇级(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区)、村级(包括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项目。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以下简称镇平台),建立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第四条 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要求发包:
镇级: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通过“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
村级: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快捷选取;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
第五条 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
第六条 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
镇级: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镇平台公开选取。
村级: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通过海曙区采购竞价系统以网上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选取;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镇平台公开选取。
第七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执行:
镇级: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到镇平台按照以下方式(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自行购买等)申请采购。30万元以上的到区采购中心申请采购,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村级: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可选择华润万家、三江、新江厦、麦德龙等大型超市自行购买,或者网上竞价方式购买。农副产品的采购,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也可在本地质优价廉的产品中进行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保洁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购买,应采用网上竞价、公开选取方式;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在镇平台公开选取。
第八条 各类国有、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租等项目按以下方式执行:
镇级:资产年租金在20万元以上,合同期租金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在区平台进场交易。上述情形以外的房产土地招租项目,可选择进区或镇平台进场交易。
村级:
厂房、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变卖、出租,村级果园、塘山、公墓、土地、林地、场地等资产出租,土地使用权流转:
(一)资产标的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在线拍卖或者公开选取的方式,鼓励选择在线拍卖方式;
(二)资产标的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在线拍卖、公开选取的方式;
(三)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招标方式的,必须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涉及村级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应急等物资采购,可根据村两委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自行发包给符合承接要求的单位,并以一事一议形式报镇党委会议审查。
第十条 涉及电力、燃气、广电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项目,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通过后,自行发包给行业限定单位,并于15日内将发包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报镇交易站备案。
第二章 电子系统选取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电子系统已设有的类别必须通过电子系统确定中选单位,一般不组建评审委员会。如有特殊项目,确需通过镇平台采用线下形式组织公开选取的,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村级施工项目可采用快捷选取方式,快捷选取可采用随机抽取或评选结合。快捷选取方式面向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参选单位无需报价。
第十三条 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可采用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综合比选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创建项目,同时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电子资料,选取公告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选取申请。
第十六条 系统审查所有有效参选方的申请资格与参选报价,并根据选取公告中规定的选取办法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
第十七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
第三章 镇平台公开选取
第十八条 不通过电子系统选取的特殊项目,在镇平台通过选取文件发布、参选方报名、评审委员会评选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选取方式可采用评选结合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次低价法等方式,特殊项目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九条 发包方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公开选取文件,选取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镇交易站提交线下选取申请。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无技术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不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7日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参加选取的企业少于三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纪委监察办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调查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电子系统内选取参建单位的,应在合同内容结束后30日内向电子系统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系统内参建单位履约信用得分。
第二十五条 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未按规定选取参建单位的,镇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由镇交易站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对业主单位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前,业主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基建项目应出具规划国土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审核同意的材料,村级项目应提供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原件,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含会议签到)等。村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上级和镇有关村级小微权力、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以下项目必须提交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通过后执行:
(一)10-400万元施工类、10-100万元工程服务类、10-200万元工程采购类项目交易方式方法;
(二)镇级10-200万元的工程联系单;
(三)10-40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方法;
(四)1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交易方式方法;
(五)村级1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类项目交易方式方法;
(六)村级10万元以上厂房、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变卖、出租,村级果园、塘山、公墓、土地、林地等资产出租,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项目交易方式方法;
(七)电力、燃气、广电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项目备案情况。
第二十八条 村级项目必须在浙江省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平台申请交易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料经镇交易站审核通过后即可进站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受理通过后,通过相应的交易系统完成交易过程。
第三十一条 进交易站公开选取的项目,应按规定以保证金形式作为参选保证。参选方应按照公开选取公告要求及时缴纳参选保证金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公开交易的项目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曙分中心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村级项目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公告。
第三十三条 村级项目评审时应当有村干部、股东代表(或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3-8人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交易项目完成后,镇交易站应及时收集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4日起实施,如区、镇等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或重大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或另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集士港镇限额以下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集政发〔2022〕13号同步作废。
附件:1.电子系统选取细则
2.进站交易审批表(政府投资项目)
3.进站交易审批表(村级工程项目或村级集体资产交易)
4.限额以下施工类(工程、工程相关服务、货物)项目进站交易流程图
5.限额以下村级货物、服务项目进站交易流程图
6.限额以下村级资产资源、土地流转进站交易流程图
7.招标人的禁止行为
附件1
电子系统选取细则
采用公开报价方式选取参建单位的项目,其选取方式应在选取公告、选取文件和电子系统上予以明确,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特点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一、评选结合法
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价格得分,满分为100分。
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选择得分最高的7-15家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不到所选数量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不足3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
发包方可采用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最低价中选或集体决议的方式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
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3-8项其他信用条款。信用总分最高为50分。
价格部分:价格总分=100-信用总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其中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价格得分采用抽签接近法。
二、综合比选法
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价格得分。
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选择得分最高的前5家作为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2-5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仅1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重新组织选取后仍仅1家的,发包方可以重新组织选取,也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选单位。
发包方可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任意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
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0-5项其他信用条款。信用总分最高为20分。
价格部分:价格总分为20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可选择直接报价或浮动率报价。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
三、随机抽取法
在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方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再从项目的浮动率报价范围中随机抽取(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一个浮动率作为中选价格。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选取。
四、抽签接近法
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确定为中选单位。
五、次低价法
发包方发布项目信息后,参选方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报价(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如参选方的报价低于所有报价平均值的95%,其报价将被视作无效,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次低报价的参选方为中选单位。
附件2
进站交易审批表(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名称 | |||
业 主 单位 | |||
代理机构 | £无 £有,名称 | ||
项目性质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 项目类型 | £工程施工 £与工程相关的服务 £与工程相关的货物 £货物或服务采购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 ,资金来源 ,工期(交货期) ,招标控制价 元,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 %∽ %(含上下限本数)。 | ||
是否具备 图纸和预算 | £是 £否 (除具有现行可参照的收费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应提供图纸和预算。)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电子系统公开选取 公开选取办法:施工:£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 £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 服务:£综合比选法£次低价法 £其他方式() | ||
业主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乡)、街道交易站审核意见: 交易站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乡)、街道领导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进站交易审批表(村级工程项目或村级集体资产交易)
项目名称 | |||
业 主 单位 | |||
代理机构 | £无 £有,名称 | ||
项目立项 | 浙江省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平台申请交易立项£是 £否 | ||
项目性质 | £村级工程项目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 | 项目类型 | £工程施工 £与工程相关的服务 £与工程相关的货物£货物或服务采购 £资产资源交易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 ,资金来源 ,工期(交货期、服务期等) ,招标控制价(评估价) 元,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 %∽ %(含上下限本数)(最低限价 元)。 | ||
是否具备 图纸和预算(评估报告) | £是 £否 (除具有现行可参照的收费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应提供图纸和预算;涉及资产资源交易的,应提供评估报告。)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电子系统公开选取 公开选取办法:施工:£快捷选取 £评选结合法 £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 £次低价法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服务:£评选结合法£次低价法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其他方式( ) | ||
业主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联村意见: 联村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镇(乡)、街道交易站审核意见: 交易站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乡)、街道领导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招标人的禁止行为
1.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
2.禁止项目未批先建、边报边建、规避审批等行为。
3.禁止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4.禁止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5.禁止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
6.禁止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7.禁止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8.禁止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9.禁止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10.禁止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禁止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