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3-75447
  • 文件编号:海农〔2023〕16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65-2023-0003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3-10-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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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14:39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镇(乡)街道农办:

为加强我区农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文件精神,完善修订印发《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海曙区畜牧生产发展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海曙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补助办法

           4.海曙区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5.海曙区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

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战略,拓宽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覆盖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化肥减量增效目标,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各镇(乡)街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

第三条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

(一)对购买配方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按400元/吨标准补助。对年度销售量1000吨及以上的配方肥供肥企业,给予不超过50元/吨奖励。

(二)对购买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50元/吨标准补助。

(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对实施晚稻田冬耕措施的农业经营主体,旋耕的按50元/亩标准补助。

2.对实施稻畈麦稻草覆盖还田措施的农业经营主体,按30元/亩标准补助。

3.对落实秸秆打捆收集利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75元/亩标准补助。

第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5元/亩。

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一)对落实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仅购买使用二化螟性诱剂诱芯的按20元/亩标准补助,新装或更换整套二化螟性诱装置的按40元/亩标准补助。对落实综合应用示范区建设,且粮食作物连片种植面积10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50元/亩标准补助。

(二)对落实各项林特绿色防控技术措施,面积30亩(含)以上且相对连片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杀虫灯、性信息素诱捕器、色板等物理防控设备购置款7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个。

第六条  土壤污染防治

对落实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示范点(水稻)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300元/亩。

第七条  种植业农情监测

(一)对承担病虫测报点工作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各主体的工作任务承担量补助,水稻病虫害测报点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点,蔬菜测报点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点。

(二)对承担病虫情数据处理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超过5万元/年标准补助。

(三)对承担灯下虫情调查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万元/点标准补助。

(四)对承担稻—麦苗情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2万元/点标准补助。

(五)对承担耕地地力长期定位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2万元/个标准补助。

(六)对承担农作物肥药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0.2万元/个标准补助。

第八条  粮食绿色高产示范基地创建

对参加粮食绿色高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且粮食种植规模300亩(含)以上,核心区面积10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粮食超高产攻关方按8万元/个标准补助,粮食绿色高产示范基地、优质稻米示范基地、再生水稻示范基地、“双低”油菜优质高产示范基地按3万元/个标准补助。

第九条  叠盘暗出苗

对购买50亩次(含)以上的叠盘暗出苗成品秧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5元/盘。

第十条  农作物引试

(一)对落实水稻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5万元/点标准补助。

(二)对承担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适宜在本地发展的竹、果、花的优、新品种、技术)且实施面积15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5万元/点的标准补助。

(三)大田作物新品种引试示范及技术试验

(1)对落实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试示范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试验内容、示范面积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点。

(2)对落实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栽培、土肥、植保试验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试验内容、示范面积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点。

第十一条  林下种植业示范推广项目

林下食用菌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200元/亩的标准补助;林下中药材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每1000株苗补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亩。

第十二条  种质资源保护

对落实种质资源保护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点。

第十三条  稻田澳洲小青龙综合种养技术推广

对落实稻田澳洲小青龙综合种养技术推广且连片种养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500元/亩标准补助。经市级认定的稻田澳洲小青龙综合种养基地,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仍享受区级1500元/亩补助。

第十四条  茶产业发展项目

(一)对落实茶叶良种化改造工作(良种以适宜本地生产并符合名优茶发展方向的白化茶、黄化茶、老白茶等“白茶系列”品种为重点,且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且实施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白茶系列按2200元/亩标准补助,其他茶品种按1500元/亩标准补助。

(二)对落实茶园台刈、重修剪改造的,且实施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400元/亩标准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审核。参与或享受以上项目补助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相关农业经营主体,需根据相关工作文件要求,向所在镇(乡)街道或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各镇(乡)街道负责对申报资格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最终确定其申报补助资格及补助资金数量。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第三方检查、验收、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后,下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套取、骗取、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具体申报及操作参照每年出台的该项目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工作任务,指导镇(乡)街道和补助对象落实业务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与实地核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取得成效。

第十八条  各镇(乡)街道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规定,做好业务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和各项技术措施实施的指导工作。建立各类台账、档案资料,做到各类数据如实记录、认真核对,确保上报资料信息准确、真实,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数据统计、公示、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补助对象要及时、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于承担各类监测工作的补助对象,要按照实际工作规范与要求,如实记录、上报各类工作数据,同时做好台账和档案资料整理。不得套取、骗取专项补助资金,若存在套取、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上补助标准以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实际完成指标计算,次年不予重复补助。当年未达到指标,次年累计达到的,根据合同约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海曙区畜牧生产发展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畜牧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海曙区畜牧业在“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0〕88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曙区畜牧业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畜牧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明确资金扶持方案,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本区内各镇(乡)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各类农业畜牧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企业、社会机构及个人等。

第六条  动物防检疫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动物免疫实行“先打后补”政策。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22〕103号),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动物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由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动物疫苗,按要求实施免疫,按标准进行补助,由区农业农村局制订实施方案。

1.规模养殖场(指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畜禽养殖场):除了做好强制免疫外,也可根据牧场疫病流行情况,自行采购其他疫病疫苗;对规模养殖场按实际出栏数进行补助:出栏用于屠宰生猪按照32元/头补助,出栏用于二次育肥生猪按照25元/头补助;其他畜禽品种根据出栏数:家禽1.5元/羽、牛20元/头、羊10元/头、只补助。

2.“先打后补”第三方服务主体补助:对于除规模养殖场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因不具备自主采购强制疫苗能力,实行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采购并免费供应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22〕103号)的补助标准,按实际疫苗使用数量补助给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费用按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支付。

3.犬类的狂犬病强制免疫:采取政府统一采购疫苗,免费免疫政策。

(二)重点管理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劳务补助。根据委托协议,对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重点管理区域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按实际免疫数量,给予15元/只补助。

(三)基层动物防疫员和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基层两员”)补助。是指对镇(乡)街道聘用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财政补助,按3万元/人·年的标准补助。

(四)强制扑杀补助。指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五)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收集补助。是指对集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场(户)病死动物运送补助,分为镇(乡)街道集中收集和规模养殖场自行收集,补助标准为:病死猪10元/头(流产死胎不作补助);病死家禽1元/只(只重0.5公斤以下不作补助)。其中:规模养殖场自行收集的,补助对象为规模养殖场;纳入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动物收集补助按“谁送补给谁”的原则进行补助。

(六)镇(乡)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运行和设施设备维护的补助,按照4万元/个·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七)测报点补助。是指对被确定为各级测报点并完成各项测报任务的养殖、经营主体的补助,分为动物疫病测报点和畜禽价格测报点,按1万元/个·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八)采样损失补助。是指对供采样畜禽进行补助。其中:畜禽养殖场采样,按照猪牛羊10元/只,家禽5元/羽,狗、猫、马、鹿50元/只标准进行补助。列入动物疫病测报点的畜禽养殖场不在补助范围。畜产品采样按市场价购买。

(九)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集中收集补助。通过委托第三方定期上门对全区各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宠物进行收集,统一装运到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进行存放,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收集费用按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支付。

第七条  畜牧业发展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后备母牛补助。是指对奶牛总存栏50头以上且其中成年母牛存栏25头以上(含 25头)的奶牛养殖场(户)所饲养的从出生到初次产犊前的健康后备母牛的补助,按照500元/头标准进行补助。

(二)生猪良种补助。是指对区内(不包括市外基地)使用指定供精单位提供精液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价内补助形式,每份精液补助10元。

(三)新建(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和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助。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助农纾困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甬委农办发[2022]1号)要求,继续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生猪新增产能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0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是指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改造、数字化提升、臭气治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的补助,按照每个项目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和美丽牧场建设。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包括重点动物防疫场所实验室建设、动物防疫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新建和改造补助。按照每个项目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市级及以上美丽牧场验收的养殖场,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按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畜禽屠宰管理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瘦肉精”自检补助:对于完成“瘦肉精”自检任务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生猪屠宰量1元/头进行补助;对于完成“瘦肉精”自检任务的菜牛屠宰企业按菜牛屠宰量20元/头进行补助。

(二)非洲猪瘟自检补助:对于完成非洲猪瘟自检任务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生猪屠宰量1元/头进行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于屠宰环节产生的病害猪、家禽和菜牛,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定点屠宰企业和贩运业主按照实际无害化处理头(羽)数和相应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猪800元/头;鸡、鸭6元/只;鹅10元/只;菜牛2600元/头。

(四)病害猪、牛产品补助。对于屠宰环节产生并按要求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牛产品,对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实际重量和相应标准进行补助,病害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菜牛产品给予20元/公斤补助;生猪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给予4元/公斤补助。

(五)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助:对于开展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根据委托协议,按照0.8元/公斤补助标准支付给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十条  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病死宠物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委托协议进行支付。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

第十一条  补助类项目包括:动物免疫“先打后补”、“基层两员”、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镇(乡)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运行维护、测报点、采样损失、后备母牛补助、生猪良种补助、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屠宰企业自检、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及其产品资源化利用收集环节等项目。

按照程序区农业农村局对材料和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类项目包括:主要包括新建(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和美丽牧场建设等项目。

按照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镇(乡)街道组织项目验收,按照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审计金额确定补助金额(其中美丽牧场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定额补助),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包括:“先打后补”第三方服务、重点管理区犬类狂犬病免疫服务、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服务、委托无害化处置企业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病死宠物的无害化处置和委托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屠宰环节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按照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合同(协议)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后,按合同(协议)下拨资金。

第十四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海曙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2〕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注册地在我区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补助。当年新评选的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3万元/家;当年新评选的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补助5万元/家;当年新评选的省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补助5万元/家:当年新评选的国家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补助8万元/家。

第四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补助。当年获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补助1万元/家;当年获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补助2万元/家:当年获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补助4万元/家。

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补助。当年获评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补助5万元/家。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新申报评选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主体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各镇(乡)街道根据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标准进行验收(创建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另行发文通知),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局递交申报资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新申报规范化的合作社采取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并公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

(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提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考评,按申报级别逐级行文上报。通过上级评定后,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

第七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自主申报后经镇(乡)街道推荐,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提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考评审核,之后行文上报。通过上级评定后,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  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自主申报后经镇(乡)街道推荐,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提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考评审核,之后行文上报。通过上级评定后,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保优汰劣。若被评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经营中违法违规、未及时参加年检或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取消其各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资格,在此后5年内相关的农业评先项目等一律不予评定、立项。对于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海曙区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域内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有机食品、农业农村部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残速测仪器更新的各镇(乡)街道,报废沼气池回填的生产经营主体或镇(乡)街道。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绿色优质农产品补助。通过本办法第二条相关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每个补助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认证的绿色食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有机食品每个补助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认证的有机食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补助20万元;绿色食品续展认证补助2.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续展产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有机食品保持认证补助1万元。如遇上级下拨资金补助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以上级补助额为准(补助个数仍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被确定为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根据当年市下拨资金确定。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补助。被确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的,每家补助1万元。被确定为全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示范点的,每家另行补助2万元。

第六条  镇(乡)街道农残速测仪器更新补助。镇(乡)街道农残检测实验室速测仪器按需更新(检测数据可实时上传至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根据更新情况每台次给予补助1万元。

第七条  报废沼气池回填补助。报废沼气池由沼气能源专业公司或经营主体自行回填后,需通过区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共同验收通过后,回填的沼气池原则上以套为单位,100m3(含)以上补助5000元/套,50m3(含)以上100m3以下补助3000元/套。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八条  农业主体申报。扶持对象根据年度工作文件要求持相关资料文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文件要求对补助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资金下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扶持对象要根据相关工作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及时、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绿色优质农产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报废沼气池回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镇(乡)街道做好台账和档案资料的整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及镇(乡)街道级农残检测室的相关数据及时上传至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扶持对象应如实开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套取、骗取、挪用,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海曙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深化“机械强农”,加快实施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行动,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报废补助、农机服务体系创建、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及其他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由上级业务部门根据不同机具确定补贴标准,并对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机具及我区农业生产中的重点推广机具实行区级累加补贴,具体政策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列入宁波市“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新型农机)”的机具在落实市级资金补贴基础上实行区级累加,区级资金补贴额按宁波市公布补贴额的1:1累加。

对购置贝母烘干机(中药材烘干机)等用于海曙区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农业机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财政资金按照机具购置价的60% 给予补贴,单台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积极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试点。补贴机具单价需在10万元以上,按购置价的60%补贴(市级新型农机资金50%,区级累加资金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农业机械报废补助项目

继续抓好农业机械报废补助工作,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55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113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2]14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农机服务体系创建项目

(一)“市级示范”项目: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奖励6万元。

(二“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项目:达到市级规定建设标准的奖励10万元。  

(三)“农机作业服务公司”项目:达到市级规定要求的奖励10万元。

(四)“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项目:被评为全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示范单位的,奖励20万元。

(五)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机社会化生产服务组织达到功能培育规定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及其他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

(一)农机科技创新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时间为1-2年,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二)水稻机插“1+N”叠盘育供秧示范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采用以奖代补方式。项目完成考核验收合格后,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年度部分实施项目发布公告,由申请补贴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申请,并将相关资料根据要求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对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将相关补贴资金进行拨付。其中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报废补助资金直拨到户,其他项目资金通过“甬易办”等途径进行拨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图解《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图解《海曙区畜牧生产发展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海曙区畜牧生产发展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图解《海曙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补助办法》

解读《海曙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补助办法》

图解《海曙区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解读《海曙区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图解《海曙区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海曙区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