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海市监处罚〔2023〕26号
时间:2023-01-31 15:0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3DHR99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13-11)-(13-13)室

法定代表人:缪文正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13-11)-(13-13)室

2022年9月2日,本局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甬海检建[2022]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局对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查处,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2年9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陈慧燕,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13-11)-(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3DHR99。2021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章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王某某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雇佣陈某某担任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2年6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刑初1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违法犯罪事实: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王某某先后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谎称进行**基地等投资项目,承诺给予15%-36%月利息回报,向史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余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实际骗得***余万元。同时雇佣陈某某担任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担任上述公司的业务经理;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募集资金人民币***余万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募集资金人民币***余万元;被告人章某某参与募集资金人民币***余万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被告人温某某参与募集资金人民币***余万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检查情况;

2.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甬海检建[2022]3号《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用于违法犯罪的事实;

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刑初1152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用于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具体事实;

4.提取本局档案室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表》、《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月6日,本局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版块对甬海市监罚告〔2022〕875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帝易摩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属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