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7-29 08:51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海医保执罚决字〔2022〕第004号

当事人: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启运路417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QMJLXQ;法人:皮秀林;联系电话:159****4229。

2022年5月31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组对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稽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并将《违规问题登记表》移交本局。2022年6月1日,经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鼻导管吸氧超标准收取8人次196.68元、16层及以上多排螺旋CT扫描加收超标准收取1人次45元、计算机图文报告重复收取213人次1704元、静脉置管冲洗超标准收取1人次7元、非精神病人过度诊疗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表5人次145元、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和蜡疗超医保限用范围收取95人次1397元、超医保限用范围收取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78人次2340元、超标准收取床位费、护理费和诊查费19人次620元、重复收取血清碳酸氢盐测定78人次243元、无医嘱收取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左心功能测定和室壁运动分析3人次375元、过度检查收取左心功能测定和室壁运动分析16人次960元的行为。以上违法违规费用总额8032.68元,剔除丙类医疗服务项目计算机图文报告213人次1704元、室壁运动分析16人次160元,涉及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共计6168.68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违规问题登记表》;

2、医保结算数据;

3、病历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医保执罚告字〔2022〕第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未具有《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退回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捌元陆角捌分(¥6168.68);

3、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叁元零贰分(¥9253.02)。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具体缴纳情况详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