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区各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充分发挥公务卡的制度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2]93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区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金使用量过大等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区各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非本单位人员)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三、 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预算单位应尽快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支出现金管理办法,制定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具体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要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并须将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具体事项报区财政局备案。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宣传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氛围。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2-23-海财[2012]42号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附件.xls
海曙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