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2-24983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2-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长效管理;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强化准备,平战结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我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产生特别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产生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镇乡(街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2.1 区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总工会、开投集团、区轨道中心、海曙供电局、区气象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负责人和事发地镇乡(街道)、功能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2.2.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园区制定、完善和实施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市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5)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和物资装备支持。
(6)协调区人武部、中央和省驻甬单位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向区委、区政府、市住建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决定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牵头做好媒体接待、事故现场采访管理和社会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开展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处置负面信息,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区发改局:配合做好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海曙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开展事发区域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开展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本级应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
(6)区住建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和事故应急演练。
(7)区交通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配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8)区水利局:提供事发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人员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后续救治等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消毒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事故紧急抢险救援,提供其他有关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配合开展设施设备的质量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支持。
(12)区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燃气、热力管道等管线进行紧急抢修。
(13)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提供相关区域地质资料,配合做好抢险救援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14)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发区域和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等有害物质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处置。
(15)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协助开展事故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16)开投集团: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供排水管线,协助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17)区轨道中心:协助市轨道交通集团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8)海曙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电力设施,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19)区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0)海曙交警大队:指导做好事发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队伍和车辆通行。
(21)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火灾扑救和抢救以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
(22)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园区管委会: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抽调。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做好区指挥部会议、相关文件信息处理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现场处置组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指挥部设立现场处置组,具体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2.6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3 属地应急指挥机构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在指挥部领导下,做好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园区管委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 预防与预警
3.1 事故预防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事故预警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园区管委会在区级专业抢险力量和区指挥部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维持秩序,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将事故情况报告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区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2 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即时成立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执行指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4.5 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区指挥部应及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经研判,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成立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牵头负责,督促、协调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组织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衍生灾害预防监测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持。
5.2 调查评估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常备不懈、防患未然”的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力量、应急处置和救援管理力量建设工作。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6.2 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期间,通信单位应确保区指挥部、现场处置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保障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有效传递。
6.3 经费装备物资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保障救援物资、设备、队伍及时运送到位。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必要时,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调度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物资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6.7 教育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8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定期召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及时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