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医保执罚决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宁波海曙瑞齿口腔诊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泽兰巷18号、20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HFXG60;法定代表人:王成栋;公民身份号码:330227********685X;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51****6546。
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李智渊(执法证号0201792020090587)、高敏(执法证号0201792020090593)在对宁波海曙瑞齿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对参保人潘浩晨(医保号:80606592,就诊日期:2021年5月2日)、林利平(医保号:10180353,就诊日期:2021年5月3日)的复杂填充术分别收费为120元和300元,存在不一致,而诊所公示价目表中复杂充填术价格为120元。经现场询问诊所负责人王成栋,其称因填充治疗使用的材料不同,导致收费标准不同;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其在对林立平的诊疗过程中使用了纳米树脂材料,材料费用180元仍计入复杂充填术项目收取,并且利用医保历年账户进行支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对参保人潘浩晨(医保号:80606592,就诊日期:2021年5月2日)、林利平(医保号:10180353,就诊日期:2021年5月3日)的复杂填充术分别收费为120元和300元,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对林立平的诊疗过程中使用了纳米树脂材料,材料费用180元仍计入复杂充填术项目收取,并利用医保历年账户进行支付,属于串换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行为。
另查明,本局未发现当事人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稽核检查记录;
2、现场录像;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照片及说明;
5、医保结算数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06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医保执罚告字〔2021〕第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壹佰捌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一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