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44064/2021-61947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乡)街道、区属各单位、区机关各部门: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条例》的宣贯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率,切实弄懂学通《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全力打造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启航地”“先行地”“示范地”,现就在全区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全区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践,是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有力举措,也是今年我区法治宣传工作重点内容之一。《条例》的宣传贯穿全年,从4月下旬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条例》宣传专项行动。促进《条例》深入人心,增强全区各级行政部门和村级组织班子成员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意识,提升广大群众依法自治的能力,为全面推动我区乡村振兴,努力推动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具体任务
(一)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月活动。从4月下旬开始,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制作相关《条例》的海报、宣传册等宣传品,分发到全区所有镇(乡)、村;利用户外公告栏、多媒体广告屏、微信塔群、网格微信群、钉钉群平台等多途径宣讲《条例》的实施,确保《条例》宣传进村入户。
(二)做好对基层法治工作骨干的培训。区司法局将举办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各类人员的培训;各镇(乡)要做好对村法律顾问、普法工作室人员、普法志愿者的培训,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参与到《条例》宣传中来,形成大普法格局,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三)组织《条例》宣讲解读。区司法局将通过报刊、“海曙普法”微信公众号、海曙发布等媒体平台,专题宣传《条例》的内容、目的、意义等;以直播的形式,邀请专家解读《条例》立法精神和法规要义,全方位、立体式开展《条例》的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宣传好《条例》以及跟法治乡村建设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召开座谈研讨会。区司法局将联合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局、海曙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游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研讨会,做到机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五)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在《条例》宣传过程中抓住“关键少数”,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内容,各级领导班子要熟悉和了解《条例》,提升乡村治理工作的法治思维,提高依照《条例》抓乡村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各镇(乡)街道党委政府要将《条例》学习纳入今年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年度学法内容。各村级组织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条例》学习班,要组织好班子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人员的学习。
(六)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条例》实施,积极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案例征集和宣传工作。要依托各类媒介,持续宣传全区乡村法治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围绕《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举措和经验成果,宣传“村民说事”“小微权力清单”等工作制度和实践案例。国家级、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要带头学习,要做好创建经验输出,带动周边其他村学习借鉴,形成“先进带后进,共同求进步”的良好局面。
(七)建设和发挥好宣传阵地作用。镇(乡)街道、村要继续发挥本地法治宣传阵地作用,在集中宣传月布置有关《条例》宣传内容。新建阵地要考虑将《条例》纳入建设内容,统筹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在村文化礼堂、村民服务中心、广场、长廊等村民集聚区域,通过张贴海报,发放手册,播放视频等方式,加强《条例》宣传。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切实增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条例》宣贯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坚持创新引领,提升宣传实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体和平台作用,选取群众关注的条款内容、热点问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增强《条例》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温度,进一步提升宣传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注重统筹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要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条例》的宣传和解读中去,全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请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将《条例》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及宣传资料,于6月1日前报送至区普法办。
海曙区普法办
海曙区司法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