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3MB19574458/2021-79621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时间:2021-12-03
10:22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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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试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区医疗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六)本部门人事、财务、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