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医保执罚决字〔2021〕第005号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平佳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红心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32859441;法人:唐敖定;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5877;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8****4528。
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李智渊(执法证号020179202009058
7)、陈钟文(执法证号0201792021030033)对宁波市海曙平佳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生活区存放36种未入库商品,经对该药店负责人兼执业药师郑雅敏进行调查(询问)笔录,郑雅敏承认将部分商品串换成其他药械进行医保结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对参保人康素维2021年8月26日、9月25日和陈业飞2021年5月30日、6月22日、7月22日及10月7日销售的商品进行了串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2629.1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稽核检查记录;
2、现场录像;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销售单及发票;
6、医保结算数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医保执罚告字〔2021〕第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力。本局认为,当事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对商品进行串换销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完整提供相应票据和数据资料,符合《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具有《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骗取支出的医疗保障基金计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玖元壹角(¥2629.10);
2、处以骗取支出的医疗保障基金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捌元贰角(¥5258.2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具体缴纳情况详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