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85289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18〕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0-2018-0001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1-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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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3 14:13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利用政府债券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交管办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区经信局负责不含基建内容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审核工作。

区住建、城管、交通、农林水利、安监、科技、档案、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各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和实施过程中,区发改局或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经区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局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和完善,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优先和重点保障储备库中的项目。

第八条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区发改局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执行的,需及时向区发改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当年度未能启动的项目,区财政收回已安排的资金,项目在下一次实施时,必须重新申报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

(一)上级或各镇(乡)、石碶街道全额出资的项目:满足建设要素、资金安排到位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

(二)需区财政出资的项目:区财政出资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出资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分管建设工作副区长,分管发改工作副区长审核;区财政出资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建设单位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预算资金,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上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等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同步落实到位。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规范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区委维稳办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库,对列入其中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需提交经区委维稳办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项目,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投资估算不应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当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六条在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区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对各行业内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上级及我区规定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对总图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结构选型、技术措施等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且经济的方案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由区发改局组织会审,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经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二十四条 区住建、交通、农林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委托区交管办具体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区交管办履行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区交管办应当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并将履行职权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依照《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符合宁波市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招标。

宁波市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区交管办根据我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区级及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各镇(乡)、石碶街道或其下属单位组织实施且在宁波市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招标文件报区交管办备案,由区级平台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在镇(乡)、石碶街道进行招投标,由各镇(乡)、石碶街道自行监管;其余项目在区级平台进行招投标,由区交管办监管。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与招投标监管对应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廉政合同备案制度。重大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区发改局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除交通、农林水利、城管等系统及少数特殊专业、特殊工程、区政府指定的工程外,区教育系统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区级其余各单位和城区8个街道或其下属单位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移交区公建中心,由区公建中心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中需要进行初步设计会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移交,区公建中心全力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前期手续的报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工程联系单管理。因特殊情况,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可以通过工程联系单予以确认。建立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的工程联系单联席会议制度,除交通、农林水利项目外,由区住建局牵头开展工程联系单管理,单项合同的单项签证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的联系单由区住建局召开工程联系单联席会议审核,单项合同的单项签证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的联系单由各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自行管理。交通项目的联系单由区交通局牵头管理,农林水利项目的联系单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予以调整:

(一)因规划、政策等因素造成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

(二)因地质条件、自然灾害等工程建设条件出现不可预测因素,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

(三)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三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如出现建设资金超过年度计划中的估算或经区发改局审核的概算,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并编制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区发改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宁波市重点工程的,由区档案局依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效能监察、廉政风险防控,同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场化配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交付使用后,区发改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通报责任单位、责令项目停工及停止资金拨付等,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立建筑业类企业信用评价和工程招标投标挂钩机制。推行“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咨询等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以及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各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考核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区级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使用非政府性资金以政府名义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区各有关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4日制定发布的《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政〔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