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85288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18〕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0-2018-0003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5-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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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省市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推进工作会议精神,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和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推动更多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促进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创新发展,强化上市公司、挂牌企业的产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和做强一批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为高质量建设国内一流强区注入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围绕区委争当“五个排头兵”的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实现上市公司倍增提质,并购重组扩面增量,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更为健全,努力打造资本市场建设示范区,切实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一是实现数量质量提升。到2020年,争取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0家;“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300家;股份公司达到150家;直接融资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二是区域行业布局优化。争取实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全区各镇(乡)、街道、园区全覆盖。围绕区八大现代服务业、六大战略新兴产业、五大传统优势产业,形成传统与新兴、二产与三产、传统模式与新商业模式等相结合,行业、产业广覆盖的全区上市公司阵容。三是并购重组持续活跃。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主要并购标的为高端技术、人才、品牌和营销渠道等。
二、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三)加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培育力度。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动态建立30家左右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对进入资源库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动态管理。进入资源库的企业条件是: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信用良好,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实质性开展上市工作;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企业申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区金融办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后审核认定。纳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资料。
(四)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达成挂牌上市合作意向的,奖励10万元。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留区贡献部分,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同一控制下企业因挂牌上市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留区贡献部分,奖励给相应的企业。
(五)落实国家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和再融资
(六)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30万元;在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在成长板挂牌的有限公司,每家奖励10万元;在创新板挂牌的,每家企业奖励0.5万元。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的,参照《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6〕27号)规定执行。
(七)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此款与企业因实施股份制改造的留区贡献奖励可就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成功的,奖励6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的,奖励600万元。
(八)拓展直接融资功能。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以及增发新股、配股等方式直接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九)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大对上市企业、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的供给,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企业创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品牌等给予倾斜支持。企业投资新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办理项目立项,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招标项目优先支持上市企业、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十)鼓励挂牌上市企业股东区内交易。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股东,在区内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产生的留区贡献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该股东。鼓励区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区内开户交易,交易产生的留区贡献,按一定比例奖励该股东。鼓励区内证券营业部发展个人限售股转让交易业务,引进区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转让交易产生的留区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推进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十一)发挥上市公司区域经济转型带动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开展以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高端品牌为重点的跨境并购,积极发挥上市公司产业引领作用,引导“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产融发展模式,围绕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开展产业整合,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支持上市公司开展着眼于国内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优质资源的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能力。
(十二)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留区贡献部分,奖励相应的企业。被并购主体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留区贡献部分,奖励相应的贡献人。
(十三)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挂牌、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四)鼓励上市公司并购区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上市公司要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其中,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强化服务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金融、工业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和研究部署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做好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等事项。建立区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联席会议,完善区领导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结对联系服务机制,针对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上市后发展所涉及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开展协调服务,全面推进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全区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乡、街道、园区要把推进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作为重要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明确分管领导以及责任科室。
(十六)优化行政服务。各部门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细化服务举措,简化业务流程,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为企业股改上市、并购重组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接受中介访谈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上市成本。
(十七)健全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月湖金汇小镇等载体作用,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基金参与企业股改和并购,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积极引进培育大集团大企业及上市公司投资总部,鼓励上市公司设立或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各类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基金。鼓励上市公司及关联集团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金融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投资银行部门,鼓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我区设立机构,提供优质专业化服务,根据营业面积、规模、税收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十八)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全区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上市等资本市场工作纳入区对镇(乡)、街道、园区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区政府督查室围绕目标和任务做好工作督查,对企业困难问题的协调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有效开展。
六、附则
(十九)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设立的控股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等公司须注册在本区,企业主要个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须在区内证券公司开户。
(二十一)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后,五年内不得外迁。如企业挂牌上市后注册地迁出本区的,区政府有权追回其领取的相关奖励和补助(长期有效)。
(二十二)本意见相关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当年兑现额度以企业实际留区贡献为限。除另有约定,上级要求配套政策,本政策视同配套。
(二十三)本意见所涉股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相关奖励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自实施之日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办发〔2018〕9号)中有关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政策不再有效。期间如遇上级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