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1-85557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1〕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21-0005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1-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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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协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协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战成果,提高对口协作精准性,深化对口地区产业合作、劳务合作和消费协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扶持内容
本办法实施范围:产业合作为东西部协作四川省喜德县,投资四川省或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的海曙区企业;劳务协作为东西部协作四川省喜德县;消费协作为东西部协作四川省(重点喜德县)、山海协作浙江省庆元县、对口支援新疆库车市。
(一)产业合作
1.积极引导四川省喜德县以外资金项目投资开发四川省喜德县,对注册纳税在四川省喜德县且当年度实际到位县外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补助。
2.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赴四川省(喜德县除外),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投资,且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补助。
(二)劳务协作
支持结对地区劳动者就业创业。2021年度喜德县当地就近就业和海曙区企业当年吸纳四川省喜德县务工人员5人及以上且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稳岗补助,每吸纳一名脱贫劳动者(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3000元稳岗补助,每吸纳一名其他劳动者给予1500元稳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脱贫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按最低基数缴费的职工个人部分给予补贴。参加海曙区大学生青年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四川省喜德县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同等享受海曙区青年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同时执行市级各项“宁波—凉山”东西部协作就业帮扶政策,具体由海曙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市级政策出台细则执行。
(三)消费协作(销售网点)
积极推进四川省(重点喜德县)、浙江省庆元县、新疆库车市消费协作工作,对采购该地区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的农特产品当年累计采购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给予年度完成交易额1%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海曙区的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街区、综合体等开设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连锁经营实体门店2家或1个门店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且当年采购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家销售网点3万元的补助。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单体门店经营面积达40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口地区展销展示馆,且当年采购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当年采购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当年采购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同类性质的补助,按就高原则)。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产业合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等;
2.银行流水证明;
3.申请表(详见附件1)。
四川省喜德县以外资金项目投资开发四川省喜德县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喜德县招商部门负责初审,汇总至四川省喜德县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其他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赴四川省(喜德县除外),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投资达规定标准的,由属地的海曙区各镇乡(街道)负责初审,汇总至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推荐。经两地审核推荐后,将有关资料报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二)劳务协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提供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就业单位、岗位、月工资清单或人社参保信息(区分脱贫人口及非脱贫人口);
2.企业营业执照等;
3.申请表(详见附件2)。
在四川省喜德县当地吸纳就业的,由四川省喜德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四川省喜德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在海曙区内吸纳就业的,由海曙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初审,将有关资料统一汇总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三)消费协作(销售网点)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订单协议或合同(若没有签订就无需提供);
2.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资料;
3.完成订单证明(以采购发票及银行回单为准,销售网点提供营业面积和年采购额证明);
4.申请表(详见附件3、4)。
相关资料由海曙区商务局负责初审,汇总报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三、附则
1.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补助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实施,每年兑现一次。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应保证其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查处骗取和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