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医保执罚决字〔2021〕第003号
当事人:宁波海曙开心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孝闻街120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TMEX27;负责人:洪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814;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8****6477。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李智渊(执法证号0201792020090587)、高敏(执法证号0201792020090593)在对宁波海曙开心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存在冒用医保医师李清波账号上传医保结算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七)规定,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16日、7月23日、7月24日、8月1日和8月14日冒用医保医师李清波账号上传医保结算数据,共计违规医保结算费用1821.78元,其中2021年5月19日409.75元,2021年7月16日、7月23日、7月24日、8月1日和8月14日1412.03元,属于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七))。
另查明,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予以行政处罚;而2021年7月16日、7月23日、7月24日、8月1日和8月14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六)规定的从重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稽核检查记录;
2、现场录像;
3、调查(询问)笔录;
4、视频监控;
5、医保结算数据;
6、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医保执罚告字〔2021〕第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本局认为,当事人冒用医保医师账号上传医保结算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七)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七)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责令退回相关违规费用,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因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故不作二次处罚;而2021年7月16日、7月23日、7月24日、8月1日和8月14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六)规定的从重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壹仟捌佰贰拾壹元柒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肆元零陆分。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具体缴纳情况详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