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4064/2020-8328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0〕25号
时间:2021-01-13 13:29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255号。

  负责人:张承骏,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2月4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7年10月6日左右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跟、盯、监管申请人的协议书,盖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理应由被申请人公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申请及时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二、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也没有获取和记录、保存该信息。另外,申请人关于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的主张也不成立,被申请人于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该公司提供其与鼓楼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互动平台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要求公开:“2017年10月6日左右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跟、盯、监管申请人的协议书,盖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2月4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答复申请人:“你申请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请向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申请,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乌含巷9号,联系方式:0574-83893000”。同日,被申请人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收到该告知书。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互动管理平台打印件2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及送达证明、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跟、盯、监管申请人的协议书”,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被申请人下属单位,与事实不符。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显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申请人认为本案所涉信息理应由被申请人公开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你申请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请向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申请,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乌含巷9号,联系方式:0574-83893000”,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2月4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依申请〔2020〕1号),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海市监依申请〔202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