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0-75107
- 文件编号:海农〔2020〕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0-05-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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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和补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观乡、鄞江镇农办、财管办:
为了顺利实施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1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一)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1800元/亩投入。
(二)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乡(镇),由乡(镇)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项目开工建设后,拨付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40%;项目完工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项目完成市级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四)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中央、市
级结余资金,根据市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区级结余资金报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后,用于项目区内的农田建设管护相关内容。
二、项目组织实施
(一)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方案由乡(镇)编制,按有关规定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实施。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三)项目工程完工后,乡(镇)应委托工程检测单位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由乡(镇)督促施工方落实整改。
三、竣工验收
(一)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5.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三)项目工程完工后,乡(镇)应及时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村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等。
(四)完工验收通过后,由乡(镇)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初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初验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工程及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应当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