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136/2020-77912
- 文件编号:海市监〔2020〕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0-05-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2020年伏季休渔制度延续上一年管理规定,除钓具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直至9月16日12时结束。为贯彻落实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区局2020年“一打三整治”有关执法检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法重点
(一)重点场所
水产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饭店排档等经营场所。
(二)重点对象
1.涉嫌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海洋捕捞冰鲜(除钓业以外)或者活体水产品(含暂养)的违禁渔获物(限5月8日—8月1日);
2.涉嫌销售小于规定规格的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梭子蟹等6种保护品种幼鱼的违禁渔获物(全年)。
(三)重点行为
1.销售的渔获物无进货凭证;
2.销售的渔获物进货凭证不规范,未盖章或内容填写不全;
3.化冻的渔获物虚假宣传为冰鲜渔获物。
涉嫌销售违禁渔获物的及时通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工作措施
(一)严密检查管控。以农贸市场、海鲜饭店及大排档为重点场所,以清晨(5时至7时)、傍晚(4时至6时)、夜间(9时以后)为重点时段,开展错时检查、突击检查、“回头”检查。农贸市场、超市、社区菜店、海鲜饭店及排档、民宿、农家乐等重点检查水产品进货票据及进货来源。按照《关于加强休渔期渔获物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甬海渔振办〔2019) 4号),加强指导合法海洋捕捞冰鲜渔获物和养殖海水水产品的进货凭证管理。
(二)严格行政处罚。“按一次警告、两次处罚”原则,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水产品进货凭证的经营者和未按规定查验留存水产品进货凭证的市场开办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市场经营户虚假宣传、虚假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检查中发现疑似违禁渔获物的,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全面禁渔期间违禁渔获物查处的指导意见》(浙海渔执总〔2017〕42号)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鉴定和处置。
(三)压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农贸市场、饭店排档等重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分发宣传资料及运用短信、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方式,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召开市场开办者、重点餐饮业主行政约谈会,发放倡议书,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入场查验,规范票据管理,建立入场经营者“一户一档”;采取扣减信用保证金、内部停业整顿、取消摊位招投标资格等措施,将违规购销违禁渔获物行为纳入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对禁渔期间被曝光或被暗访检查到有非法渔获物销售的农贸市场,实行星级文明市场创建等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执法联动。要加强与牵头部门的工作联络,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政策沟通和工作交流,对执法中存在的政策把握问题、执法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要联合农业农村、公安、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重点场所、重点时段联合执法行动,对重要的案件线索,要坚决严查深挖,打源头斩链条,合力形成“一打三整治”的高压态势。
三、内部分工
1.办公室:做好“一打三整治”工作日常宣传报道工作,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及时组织专题的新闻宣传。
2.市场合同科:指导各市场开办者对经营户做好禁售渔获物的宣传、教育、自律和建立渔获物进货及销售台账工作。
3.食品流通科:牵头区局的“一打三整治”工作;指导各所(分局)加强市场、超市、社区菜店渔获物入场查验、进货及销售台账的监督检查。
4.餐饮监管科:指导各所(分局)加强餐饮单位渔获物进货台账的监督检查。
5.稽查大队:指导各所(分局)做好“一打三整治”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查处、移交工作。
6、各所(分局):加强对辖区农贸市场、超市、社区菜店和餐饮单位等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举办者、经营者落实渔获物“一凭证、两制度”,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凭证以及销货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建立渔获物销售台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局成立“一打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一打三整治”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市场合同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条线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同。各所(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做到统筹有序、推进有效、打击有力。区局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督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突出工作重点。重点市场在全面禁渔初期、收尾期等关键时段要加强市场巡查检查,严防死守,不松懈麻痹。要严格落实“政策宣贯到位、执法检查到位、票证规范到位”,持续强化管控力度。
(三)加强媒体宣传。要通过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渠道报道市场监管“一打三整治”相关工作,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舆论震慑作用。各所(分局)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由各科汇总后,于每月14日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统计表至区局食品流通科。联系人:屠洁琳,电话:87167235。
附件: 1.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市场监管系统“一打三整治”工作情况进展表
3.疑似违禁渔获物移交单及移交统计表
4.农贸市场海洋资源保护工作责任状
5.海洋资源保护工作自律承诺书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打三整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承骏
副组长:方晓东 蔡红辉 董 斌
成 员:谢晓芸 张 斌 杨 荣 曾 波 王海洪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董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场监管系统“一打三整治”工作情况进展表 | ||||||||
单位 | 宣讲 | 约谈 | 责任书/ 承诺书 | 公告 | 渔获物(公斤) | 当场处罚 | 立案 | 罚没(万) |
集士港分局 | ||||||||
高桥所 | ||||||||
古林所 | ||||||||
石碶所 | ||||||||
鄞江所 | ||||||||
月湖所 | ||||||||
鼓楼所 | ||||||||
白云所 | ||||||||
西门所 | ||||||||
合计 |
附件3-1
疑似违禁渔获物移交单
渔移〔2020〕号
农业农村局:
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名称)在 涉嫌从事销售禁售渔获物行为。根据《宁波市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2019年休渔期渔获物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查获的下列疑似违禁渔获物移交你单位处理。
名称 | 数量 | 规格 | 补充说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签收人: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附件3-2
疑似违禁渔获物移交统计表
填表单位: 市场监管局 填表期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 当事人 | 查获地点 | 查获疑似违禁渔获物名称、数量(公斤) | 移交单号 | 补充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附件4
农贸市场海洋资源保护工作责任状
(范 本)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保护海洋与渔业资源,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履行农贸市场海洋资源保护职责,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制定市场海洋资源保护工作处置预案,每日开展市场巡查,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账,发现销售违禁渔获物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渔业主管部门举报,并做好举报记录。举报电话:967201。
二、在市场内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有关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加强对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文明经商活动的教育宣传。
三、建立健全准入管理制度,核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督促市场经营者履行经营义务,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是否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四、市场举办单位未履行查验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 市场举办者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海洋资源保护工作自律承诺书
(范 本)
本人已知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的相关内容,为保护海洋与渔业资源,本人将严格遵守规定承诺:
1.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
2.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3.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不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海洋捕捞冰鲜(除钓业以外)或者活体水产品(含暂养);不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其他海捕冰鲜渔获物;不销售小于规定规格的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及三疣梭子蟹的幼鱼(蟹)。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