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403X/2020-76925 组配分类: 计划总结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0-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2019年度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时间:2020-03-30 14:17 来源: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2019年,我局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区法治政府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健全法治工作制度,着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提高了我区卫生健康部门法治工作水平。现将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2019年承担行政许可事项63项、行政处罚事项352项、行政强制事项8项,全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主要为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含涉水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治(含消毒产品)等类别的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监督执法职能主要委托海曙区卫生监督所执法,其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现额定编制36人,应领证的工作人员34人,持有执法证件人数34人,持证率为100%,6个执法一线科室按要求配置了18台执法记录仪。

  二、执行的法律法规

  (一)行政许可案件总量

  2019年共办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案件5315件,其中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变更3569件,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含变更)690件,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637件,再生育审批74例,母婴保健技术61件,放射诊疗许可44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116件,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9件,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件,乡村医师执业注册109件,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审核5件等,所有许可案件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近两年无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处罚案件总量

  2019年共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455件,办结455件,罚没款金额共计959298元。行政执法办案全面实施说理文书,注重实体到位、程序到位,2019年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案件。

  (三)常用法律法规

  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涉及的条款有: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4.《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1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同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从未用过的法律法规

  无。

  三、权力清单

  与2018年事项内容相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做了动态调整。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