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4064/2020-6227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中疫后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18 09:31 来源:海曙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决策部署,依法有效惩治重大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就新冠肺炎疫中疫后行政执法工作,提如下工作意见,望各行政执法单位遵照执行。

  一、提高依法防控能力,严格适用比例原则。

  各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总体形势。行政执法措施应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最有利于保障复工复产、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合法措施。执法尺度要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当,提倡人性化执法,做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实现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复工复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多目标最大化。

  二、突出执法工作重点,妥善运用自由裁量。

  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劣口罩、防疫药品、医疗器材等防疫用品的行为;酒吧、KTV、棋牌房等特殊经营场所,不按照防控疫情要求,擅自营业的行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毒携带者以及来自重点疫区人员抗拒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行为;隐瞒疫情信息、抗拒强制隔离治疗、拒不服从征收征用命令、故意违反出行限制措施等干扰破坏应急防疫处置措施的行为;哄抢财物、发布传播不实信息等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疫情防控期间因采取封闭相关场所、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交通管制、强制隔离等应急防疫处置措施,而致使行政行为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有困难的,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依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加强对涉疫情防控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一般不给予行政处罚,确需处罚应从轻处罚。各执法机关正在办理的非紧急行政执法案件,可依法办理中止或延长期限。

  三、创新执法工作方式,规范技术手段应用。

  发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掌上执法”使用率。积极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灵活运用无人机、天眼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执法等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接触。加强数据推送、执法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协办和执法力量联动,做到执法线索互告、证据互认、结果互通。建立和完善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推进信息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储存和信息调阅制度。

  四、强化法制审核工作,防范执法风险隐患。

  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精准适用法律,尽量选择适用没有争议的法律条款。只有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有关行为确需处置的情况,再适用有争议的条款。对执法行为存在争议的,需加强研判,有诉讼风险的,需及时报备区司法局。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要在全面掌握疫情和舆情、社情动态基础上精准施策。疫中疫后期间,各执法单位除落实好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制度以外,还要进一步强化涉诉案件备案制度,对因执法工作而产生的、或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群体性事件隐患、极端个人事件隐患、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隐患要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五、完善案件应对预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随着疫情逐渐遏制,原先一些纠纷争议逐步浮出水面,再加之涉疫相关纠纷争议和之前因疫情中止的案件,今后一段时间行政争议案件数量或大幅上升,甚至井喷。各相关行政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提前研究解决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应对预案。通过内挖潜力,外找助力,加强与司法机关、复议机关和调解组织联系,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保证行政争议案件均能及时、有序、稳妥得到处理,严防案件超期积压现象发生。

  六、健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对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严格依法追责。在疫情期间,因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违法执法导致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按规定追责。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干扰、妨碍、抗拒有关疫情防治工作的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