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0-30651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20〕6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2-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5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区范围内政府使用预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由政府全额还贷或回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政府投资范围根据国家评估调整的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向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投资。
第五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
区交管办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审核工作。
区住建、综合执法、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科技、档案、大数据、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各项目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七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和实施过程中,区发改局或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经区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局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和完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区财政局每年应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求。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目标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相关办法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全区计划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送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根据可用财力进行编制,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牵头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资金出资总额建议,并在全区各单位债务总额度范围内对项目安排进行管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各镇乡(街道)、项目单位对计划实施的项目按要求进行申报。区发改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区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区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后发文下达。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年度进度目标等内容。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内未启动的,项目单位需向区发改局提交书面说明,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收回已安排的项目资金,项目下次实施需重新申报计划。各项目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参考。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发改局每季度末组织一次项目计划调整评审会,由项目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区发改局联合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并将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因上级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确需临时增加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主管单位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中决策,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报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后,由区发改局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和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审核;
(三)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后,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预算资金,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上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等建设资金须由项目单位同步落实到位。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几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控制边界或者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提出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二十二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在中介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基础上做出审批决定。
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或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由区发改局组织评审,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初步设计评审和概算审核等项目管理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报告,并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拟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审批前项目单位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并进行资金落实情况承诺。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对各行业内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项目,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上级及我区规定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估算,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并对总图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结构选型、技术措施等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且经济的方案进行设计。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区交管办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区住建、综合执法、交通、农业农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本领域内除集中监管事项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达到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招标。
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区交管办根据我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须报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四条 区级及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各镇(乡)、石碶街道或其下属单位组织实施且在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平台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在镇(乡)、石碶街道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由各镇(乡)、石碶街道自行监管;其余项目在区级平台进行招投标,由区交管办监管。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内容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事项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区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统计部门,将项目投资纳入统计,并按规定逐月报送投资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行业投资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除综合执法、交通、农业农村等系统及少数特殊专业、特殊工程及区政府指定的工程外,区级各单位和城区8个街道或其下属单位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完成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项目立项阶段的相关事项后移交区公建中心,由区公建中心进行代建管理。项目单位和区公建中心共同做好项目前期手续的报批工作。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工程联系单管理。因特殊情况,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可以通过工程联系单予以确认。建立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的工程联系单联席会议制度,除交通、农业农村系统项目外,由区住建局牵头开展工程联系单管理,单项合同的单项签证变更金额200万以上的联系单由区住建局召开工程联系单联席会议审核,单项合同的单项签证变更金额200万以下的联系单由各项目单位或主管单位自行管理。工程联系单必须先审核后实施,未经审核先行实施的工程联系单一律不予以认可。交通、农业农村项目的联系单由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予以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估算总投资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出现项目总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或其主管单位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中决策,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总投资增加200万元以下且超出比例10%以内的,项目单位须报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初审,由区发改局报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审核;
(二)总投资增加200万元~500万元之间且超出比例10%以内的,项目单位须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后,由区发改局报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审核;
(三)总投资增加500万元以上或超出比例10%以上的,项目单位须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后,由项目单位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项目单位在超概审核通过后,及时向区发改局申请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未经批复调整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并编制竣工决算。区审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项目情况、审计资源,确定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监督、协调和管理。 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安全、质量、招投标、资金使用情况、验收等全流程的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交付使用后,区发改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无关建设内容或非主体功能,擅自提高建设和装修装饰标准,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建设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咨询、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纳入法人和个人社会信用档案记录。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
(四)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
(四)与参建单位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且造成资金损失、工期延误的;
(五)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区各有关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明确各类事项审议层级、批准形式等管理流程和操作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4日制定发布的《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