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136/2020-77920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0-08-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2020年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2019年,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的指导和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共上报ADR报告676例,其中新的/严重的报告296例,新严比例43.79%;严重的报告145例,严重比例21.45%。共上报MDR报告151例,其中严重的报告11例,严重比例7.28%。从上报分布来看,各公立卫生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已基本完成年度分解任务。
根据2019年度各单位上报情况,经研究决定,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等5家单位和施艳梦等6名个人,被评为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见附件1)。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以严谨、科学、务实的精神,不断提高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监测水平。
在总结2019年药械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单位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20年度ADR和MDR报告目标值(具体见附件2),请贯彻执行,并注意以下重点考核内容。
1.报告数量。ADR/MDR报告持续保持数量稳中有升,不低于目标值,月度分布均匀。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严重报告比例,ADR严重报告比例≥15%,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35%,MDR严重报告比例≥15%。
2.报告质量。重点考核ADR、MDR报告的时效性、回退率和真实性,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取各单位上报的ADR/MDR报告进行真实性核查和质量评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联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督查,各医疗机构的核查结果将通报市、区卫生健康局并记入各单位年终考核评分。
3.培训。各单位要组织监测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学习交流,内部培训要做到有记录、有签到、有内容、有照片。监测工作相关人员变动后及时将人员信息上报,日常监督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并作为日常考核列入年终评优考核评分。
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是药械质量风险监测的重要手段之一,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健全监测体系,重点关注抗感染药物、心血管系统用药、中成药、植入类医疗器械、无菌类医疗器械、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不良反应(事件),做到“早报告、早处理”,及时发现和消除药械安全隐患。
附件:1.2019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
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2.2020年海曙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报告目标值分解表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23日
附件1
2019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报告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先进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海曙区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卫生院
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先进个人:
施艳梦(章水) 郑立峰(海曙三院) 林小龙(西门)杨吉玲(鄞江) 欧阳英芝(白云) 曾文君(段塘)
附件2
2020年海曙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目标值分解表
编号 | 单 位 名 称 | 药品不良反应目标值(例) | 严重和新的比例 |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目标值(例) | 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目标值(例) | 严重事件 比例 |
1 | 海曙区第二医院 | 75 | 不少于35% | 10 | 8 | 不少于15% |
2 | 海曙区第三医院 | 70 | 不少于35% | 10 | 8 | 不少于15% |
3 | 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0 | 不少于35% | 5 | 3 | 不少于15% |
4 | 江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1 | 不少于35% | 3 | 3 | 不少于15% |
5 | 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5 | 不少于35% | 6 | 5 | 不少于15% |
6 | 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 | 不少于35% | 8 | 7 | 不少于15% |
7 | 月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4 | 不少于35% | 4 | 3 | 不少于15% |
8 | 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2 | 不少于35% | 5 | 4 | 不少于15% |
9 | 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2 | 不少于35% | 5 | 4 | 不少于15% |
11 | 鄞江中心卫生院 | 45 | 不少于35% | 7 | 6 | 不少于15% |
12 | 石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0 | 不少于35% | 5 | 5 | 不少于15% |
13 | 横街镇卫生院 | 26 | 不少于35% | 4 | 3 | 不少于15% |
14 | 高桥镇卫生院 | 32 | 不少于35% | 5 | 4 | 不少于15% |
15 | 古林镇卫生院 | 40 | 不少于35% | 6 | 6 | 不少于15% |
16 | 洞桥镇卫生院 | 23 | 不少于35% | 4 | 3 | 不少于15% |
17 | 章水镇卫生院 | 18 | 不少于35% | 3 | 3 | 不少于15% |
18 | 龙观乡卫生院 | 10 | 不少于35% | 2 | 3 | 不少于15% |
19 | 区中医医院、中医乳腺病专科医院、海曙友好医院、皮肤病专科医院、海曙康复医院 | 各8 | 不少于35% | 各2 | 各2 | 不少于15% |
20 | 其他医院类医疗机构 共15家(每单位) | 各4 | 不少于35% | 各1 | 各1 | 不少于15% |
21 | 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每单位) | 各6 | 不少于35% | 1 | -- | -- |
22 |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 | 20 | 不少于35% | 3 | -- | -- |
23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每单位) | -- | -- | 各3 | 不少于15% |
备注:
1、各单位收集到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都须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2、15家其他医院类医疗机构分别为:海曙区妇幼保健院、海曙区口腔医院、海曙天一医院、宁波珈禾整形专科医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宁波口腔医院、宁波博视眼科医院、宁波口岸医院、海曙欧亚医院、海曙送子鸟医院、宁波眼病中心医院、宁波三环医院、宁波德威斯妇产医院、宁波海曙协爱中医院、宁波百佳妇产医院。
3、各单位监测报告目标值应在2020年11月2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