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136/2020-77920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0-08-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2019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工作情况通报及进一步开展
2020年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09:1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各医疗机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2019年,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的指导和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共上报ADR报告676例,其中新的/严重的报告296例,新严比例43.79%;严重的报告145例,严重比例21.45%。共上报MDR报告151例,其中严重的报告11例,严重比例7.28%。从上报分布来看,各公立卫生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已基本完成年度分解任务。

根据2019年度各单位上报情况,经研究决定,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等5家单位和施艳梦等6名个人,被评为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见附件1)。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以严谨、科学、务实的精神,不断提高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监测水平。

在总结2019年药械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单位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20年度ADR和MDR报告目标值(具体见附件2),请贯彻执行,并注意以下重点考核内容。

1.报告数量。ADR/MDR报告持续保持数量稳中有升,不低于目标值,月度分布均匀。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严重报告比例,ADR严重报告比例≥15%,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35%,MDR严重报告比例≥15%。

2.报告质量。重点考核ADR、MDR报告的时效性、回退率和真实性,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取各单位上报的ADR/MDR报告进行真实性核查和质量评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联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督查,各医疗机构的核查结果将通报市、区卫生健康局并记入各单位年终考核评分。

3.培训。各单位要组织监测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学习交流,内部培训要做到有记录、有签到、有内容、有照片。监测工作相关人员变动后及时将人员信息上报,日常监督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并作为日常考核列入年终评优考核评分。

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是药械质量风险监测的重要手段之一,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健全监测体系,重点关注抗感染药物、心血管系统用药、中成药、植入类医疗器械、无菌类医疗器械、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不良反应(事件),做到“早报告、早处理”,及时发现和消除药械安全隐患。


附件:1.2019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

           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2.2020年海曙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报告目标值分解表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23日


附件1


2019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报告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先进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

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海曙区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卫生院

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先进个人:

施艳梦(章水)  郑立峰(海曙三院) 林小龙(西门)杨吉玲(鄞江)  欧阳英芝(白云)   曾文君(段塘)









附件2


2020年海曙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目标值分解表


编号

单 位 名 称

药品不良反应目标值(例)

严重和新的比例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目标值(例)

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目标值(例)

严重事件

比例

1

海曙区第二医院

75

不少于35%

10

8

不少于15%

2

海曙区第三医院

70

不少于35%

10

8

不少于15%

3

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

不少于35%

5

3

不少于15%

4

江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1

不少于35%

3

3

不少于15%

5

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5

不少于35%

6

5

不少于15%

6

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

不少于35%

8

7

不少于15%

7

月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4

不少于35%

4

3

不少于15%

8

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

不少于35%

5

4

不少于15%

9

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

不少于35%

5

4

不少于15%

11

鄞江中心卫生院

45

不少于35%

7

6

不少于15%

12

石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

不少于35%

5

5

不少于15%

13

横街镇卫生院

26

不少于35%

4

3

不少于15%

14

高桥镇卫生院

32

不少于35%

5

4

不少于15%

15

古林镇卫生院

40

不少于35%

6

6

不少于15%

16

洞桥镇卫生院

23

不少于35%

4

3

不少于15%

17

章水镇卫生院

18

不少于35%

3

3

不少于15%

18

龙观乡卫生院

10

不少于35%

2

3

不少于15%

19

区中医医院、中医乳腺病专科医院、海曙友好医院、皮肤病专科医院、海曙康复医院

各8

不少于35%

各2

各2

不少于15%

20

其他医院类医疗机构

共15家(每单位)

各4

不少于35%

各1

各1

不少于15%

21

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每单位)

各6

不少于35%

1

--

--

22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

20

不少于35%

3

--

--

2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每单位)

--

--


各3

不少于15%



备注:

1、各单位收集到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都须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2、15家其他医院类医疗机构分别为:海曙区妇幼保健院、海曙区口腔医院、海曙天一医院、宁波珈禾整形专科医院、海曙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宁波口腔医院、宁波博视眼科医院、宁波口岸医院、海曙欧亚医院、海曙送子鸟医院、宁波眼病中心医院、宁波三环医院、宁波德威斯妇产医院、宁波海曙协爱中医院、宁波百佳妇产医院。      

3、各单位监测报告目标值应在2020年11月2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