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203MB02594347/2019-82091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9-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三级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深挖海曙区优质企业资源,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全力协助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切实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思路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总体原则,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筛选区内有潜力的优质企业,实施分层、动态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实现精准有效培育,推动企业尽快与资本市场接轨。充分发挥企业上市的引导、示范、标杆效应,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直接融资,全方位、分层次、有计划、多渠道促进辖区内企业境内外上市。通过统筹管理和精准培育,力争实现区内上市企业队伍迅速壮大、后备企业质量显著提升、企业上市资源加快集聚、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突破的目标。
二、认定培育
加强企业上市后备梯队建设,深入开展拟上市、上市潜力企业梯队认定培育工作。
(一)企业推荐要求
1、拟上市企业梯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曙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合法存续;
(2)主营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并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
(3)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
(4)运作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辅导合同或一揽子上市财务顾问合同,且最近一年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
注册地迁入本区的拟借壳上市企业参照执行。
2、上市潜力企业梯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曙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合法存续;
(2)主营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并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
(3)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
(4)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有初步上市计划且已与券商签订财务顾问合同或新三板已挂牌或其他经认定有潜力上市的优质企业。
(二)企业推荐程序
1、推荐申报。企业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镇(乡)街道、园区对材料初审后推荐至区金融服务中心。
2、会商认定。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名单,并抄送至各镇(乡)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强化服务。
3、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规模、上市意愿、工作进程等,实施分类管理。
(三)推荐所需材料
1、《海曙区上市后备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可以以PDF等电子格式形式上交。
三、梯队管理
对“海曙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包括拟上市企业及上市潜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上市后备企业每年3月30日前将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及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新签合同(包括不限于改制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提交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区金融服务中心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调整。
1、已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包括拟上市企业、上市潜力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移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1)最近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交易场所的公开谴责的;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3)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骗取推荐资格的;
(4)资产质量、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等明显不符合推荐标准的;
(5)最近两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2、已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建议限期整改或移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1) 企业上市意愿发生变化,当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2)不主动、不配合开展上市相关工作的;
(3)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上市工作的。
3、已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如企业梯队条件发生实质变化,按相应梯队标准适时进行双向调整。
四、政策服务
进入“海曙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享受《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8〕32号)中有关政策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补助奖励。对境内外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股改上市、兼并重组、直接融资等相应补助和奖励。
2、中介机构咨询辅导。为企业推荐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邀请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安排拟上市企业与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及证监会等机构对接,进行现场指导服务。
3、加大投融资支持。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
4、建立区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完善区领导和上市后备企业的结对联系服务机制,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园区结合各自职能,共同协作,针对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上市后发展所涉及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展开协调服务。组织区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监察等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相应前置服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5、开通绿色通道。上市后备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接受中介访谈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上市成本。
6、倾斜要素资源。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的供给,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企业创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品牌等给予倾斜支持。企业投资新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办理项目立项,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招标项目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
7、享受人才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海曙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曙区金融服务中心代章)
2019年9月24日